上海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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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说明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设施的,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三、乘客除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
(二)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隔离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五、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给他们让座。
六、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八、乘客除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禁止携带危险品乘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二)不得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
(三)不得携带未经全封闭包装的活禽进站、乘车;
(四)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九、乘客除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使用滑板和溜冰鞋;
(二)禁止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二、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三、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守则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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