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货运服务总所组织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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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货运服务总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业务承揽签约、运输计划、稽核、事故处理、各种车辆及运输机械作业之管理、调拨维修、仓库管理、仓储检核、调查统计、广告、停车场等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业务课,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事务保管、出纳、修缮及不属其他课、室之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总经理一人,奉本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协理一人,襄理之。
第 6 条
本所置课长一人,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一人,视察四人,专员十二人,稽查二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一人,课员十七人,书记一人,业务助理八人。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所为分区办理铁路沿线货运、仓储、运送业务,得于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各地分设服务所,并为直接办理货运招揽,得于铁路沿线各重要车站分设服务站隶属各地区服务所。
第 11 条
服务所各置经理一人,并置副经理三人,主任十一人,服务站主任十九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二十二人,其中十九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五人,兼任,课员十人,事务员二十八人,书记五人,业务助理八十人,技术助理七人。
第 12 条
服务所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服务所各设会计室,各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4 条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 15 条
本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铨叙审定有案之现职及依职期轮调规定调进之人事、主计、政风人员,得继续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前项人员经派充为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定之职称,其本所人事室及政风室主任、会计室会计主任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视察、专员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各服务所会计室会计主任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人事管理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课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书记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16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发布。
第 17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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