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交通助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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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雇用,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约雇人员之相关规定。
第 3 条
交通助理人员由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直辖市、县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关机关,依据交通状况及执行交通稽查实际需要雇用之。
第 4 条
交通助理人员除得迳行执行违规停车稽查外,并得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项目如下:
一、疏导道路交通。
二、维持停车秩序。
三、整理车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务。
五、排除道路障碍。
六、执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 5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雇用条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以上毕业。
二、年满二十岁,未逾四十五岁。但继续雇用者,不在此限。
三、男性应服毕兵役。
四、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五、身体健康,无色盲,经公立医院检查合格。
第 6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训练种类及期间如下:
一、专业训练:对新进人员实施,以一周为原则,并经测验或考核及格。
二、职前训练:执勤前实施,以二天为原则。
三、在职训练:每半年举办一次,以一天为原则。
专业训练,由雇用机关或由其委讬警察机关办理;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由服务单位办理。
第 7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训练课程如下:
一、专业训练:一般课程、法令课程、交通专业课程、执勤技能等。
二、职前训练:法令课程、交通专业课程及见习。
三、在职训练:一般课程、法令课程、交通专业课程、执勤技能等。
第 8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服勤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时间: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时为原则,每周轮休二日,勤务时间依实际需要分配。国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补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务单位依第四条规定之工作项目编排勤务分配表,轮流实施。
第 9 条
交通助理人员应着定式服装。其式样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0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雇用应订立契约,其内容如下:
一、雇用期间。
二、担任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
三、雇用期间报酬及给酬方式。
四、受雇人违背义务时,应负之责任及解雇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 11 条
交通助理人员之雇用名额及所需经费,依规定程序办理。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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