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訂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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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 臺參字第1010092120C號
交通部 令 交路字第10100198891號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部長 蔣偉寧
部長 毛治國
訂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附「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園載哂變褐囕v,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
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 五 條
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廠年份及載呷藬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