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汽车检验员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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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1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汽车检验员及汽车驾驶考验员分类如下:
一、汽车检验员:
(一)大型车检验员。
(二)小型车检验员。
(三)机器脚踏车检验员。
二、汽车驾驶考验员:
(一)大型车驾驶考验员。
(二)小型车驾驶考验员。
(三)机器脚踏车驾驶考验员。
第3条 申请汽车检验员检定者,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年龄满二十岁。
二、学历、经历合于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职)或相当高中(职)之军事以上学校之汽车、农机、重机械或机械科系毕业者。
(二)高中(职)或相当高中(职)之军事以上学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毕业,并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者。
(三)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一年以上者。
(四)现(曾)任公路监理机关委任或相当委任级以上之技术人员。
三、领有检定车种以上之汽车驾驶执照。
申请机器脚踏车检验员检定之资格不受前项第二款学历、经历各目有关科系之限制。
第一项所指之汽车驾驶执照包含国军汽车驾驶执照。
第4条 申请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者,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年龄满二十岁。
二、高中(职)或相当高中(职)之军事以上学校毕业者。
三、领有检定车种以上之汽车驾驶执照一年以上。
前项所指之汽车驾驶执照包含国军汽车驾驶执照。
第5条 汽车检验员及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科目如下:
一、汽车检验员:
(一)学科:
1国文(论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规。
3汽车或机器脚踏车英文专业术语。
4汽车或机器脚踏车构造原理。
(二)术科:
1汽车或机器脚踏车检验实务。
2汽车或机器脚踏车丈量。
二、汽车驾驶考验员:
(一)学科:
1国文(论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规。
3汽车或机器脚踏车驾驶理论。
4汽车或机器脚踏车构造原理概论。
(二)术科:汽车或机器脚踏车驾驶技术。
前项汽车检验员术科考验之使用车种如下:
一、小型车检验员以小型车考验。
二、大型车检验员以大客车考验。
三、机器脚踏车检验员以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考验。
第一项汽车驾驶考验员术科考验方式如下:
一、小型车驾驶考验员依小型车职业驾照考验方式考验。
二、大型车驾驶考验员依大货车职业驾照考验方式考验。
三、机器脚踏车考验员依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照考验方式考验。
原经小型车检验员或小型车驾驶考验员检定合格,申请晋级检定者,除考道路交通法规外,免考其余学科。原经汽车检验员检定合格申请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者,或原经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合格申请汽车检验员检定者免考国文。
学科之试题及术科之操作标准,依检定类别另订之。
第6条 检定各科目之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其合格成绩如下:
一、国文、汽车或机器脚踏车英文专业术语各为六十分。
二、汽车或机器脚踏车构造原理、汽车或机器脚踏车驾驶理论、汽车或机器脚踏车构造原理概论各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规为八十五分。
四、汽车或机器脚踏车检验实务、汽车或机器脚踏车丈量、汽车或机器脚踏车驾驶技术各为七十分。
学科成绩均合格者始得参加术科检定。学科成绩均合格,而术科成绩不合格者,参加主管机关举办之隔次检定时,得免试学科,但以一次为限。
第7条 汽车检验员、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由交通部或委托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办理。
第8条 参加汽车检验员、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合格者,由交通部分别发给汽车检验员证、汽车驾驶考验员证及合格证书。
第9条 具有下列资格经中央或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举办之技术训练,检定成绩合格者,比照前条规定发给各项证照,其训练课程依类别另订之:
一、年龄满二十岁。
二、高中(职)或相当于高中(职)之军事以上学校毕业者。
三、参加汽车检验员训练须领有检定车种以上之汽车驾驶执照;参加汽车驾驶考验员训练须领有检定车种以上之汽车驾驶执照一年以上。
依前项规定学科成绩不合格,或学科成绩均合格而术科成绩不合格者,均得补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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