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2012-08-10 17:29:48 字体放大:  

民营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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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则

第1条

本办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路主管机关对於民营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 (以下简称驾训班) 之设立及

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及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前项驾训班系指对外公开招生,训练收费之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

第3条

驾训班以培养优良之汽车驾驶人,增进驾驶技术与保养车辆能力、了解交

通法令、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

第 二 章 设立程序

第4条

设立驾训班或分班由负责人拟具设班计画书 (如附件一) ,向当地公路监

理机关申请核转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筹设。设班计画书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 宗旨。、

二 班名。、

三 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图。、

四、拟设训练班别、训练课程、训练期限、全期上课总时数及教材大纲。

五 负责人、班主任身分资料,及其有关之证明文件。、

六、土地及建筑物可供汽车驾驶训练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区及使用权利证明

文件、地籍图及班舍教练场地平面图 (应标明场地教室面积,并标明

办公室、停车修护及安全卫生等设备位置) 。

七 组织章程及学则。、

前项第四款之教材经公路主管机关指定统一教材者,应依其规定使用之。

第一项第六款土地及建筑物之证明文件如左:

一、土地证明文件-土地分区使用证明、地籍图誊本、土地登记誊本簿、

土地使用权同意书 (教练场地如系租赁,其租期须在二年以上) 。

二、建筑物证明文件-建筑物使用执照 (如在公共设施保留地则为临时建

筑使用许可证) 。建筑物使用同意书 (班舍如系租赁,其租期须在二

年以上;班舍如系自行新建,其建筑物证明文件,可於申请立案时缴

验) 。

第5条

公路监理机关受理驾训班之筹设案件,应先就所送书表、文件等书面审核

,经审核各证明文件原本或誊本相符者原本即先行发还,如有不符或欠缺

者,应补正後,函请各有关机关审查并会勘。

前项会勘之项目及机关如左:

一、都市计画 (建筑管理) 单位-土地使用分区之审核及场地面积、地段

、地目、地号及能否建筑之审核。

二、地政单位-地段、地目、地号、地籍图誊本、土地登记簿誊本是否与

设班用地相符之审核。

三 水利单位-河川公地或水利地使用之审核。、

四 消防单位-有关建物等消防安全设备之审核。、

五 环保单位-环境保护等之审核。、

六、农政单位-农业用地可否变更地目及有无影响邻地使用、灌溉排水之

审核。

七、教育单位-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学校预定地之审核。

八、公路监理单位-设班面积、课程、训练时数、组织章程及学则是否适

当之审核。

公路监理单位於实施会勘前应视申请用地性质及新建事项订定应行会勘之

单位及项目。

第6条

前条会勘合格者,由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报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筹设。但申

请用地涉及地目之变更者,於核准筹设後,应依法办妥变更地目。

第7条

驾训班经核准筹设後,负责人应於一年内筹设完成并检具左列表件,向本

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立案:

一、拟聘教职员履历册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班舍及教练场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兴建完成证明文件。

三、教学及管理设备目录

四、教练车清册及车辆来源证明文件。

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受理前项立案之申请後,应参酌核准筹设之条件,准用

第五条规定会同有关机关审查勘验合格後,转报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立

案核发证书,其属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核发证书者,并应报请交通部备查

驾训班经核准筹设後,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筹设完成时,负责人於期限届

满前得报请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准予延期一次,并以一年为限,逾期废止其

核准筹设,但申请用地涉及地目之变更者,必要时得经核准後再延期二次

驾训班於筹设中违规招生者,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应废止其核准筹设,并报

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备查。

第8条

已立案之驾训班,有下列变动事项时,应检具有关文件 (如附件二) 报当

地公路监理机关审查勘验合格後核转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

一、负责人、班主任、副主任、讲师、教练之增置或变更。但讲师及教练

之变更,由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审核合格後,迳行准予变更。

二、班址变更、班舍迁移或设班用地扩增、缩减。但因门牌整编致班址变

更者,得检具异动申请书、立案证书及户政事务所门牌改编证明书提

出申请。

三、班名变更。

四、增减教练车及招生人数。但教练车之变更未涉及招生人数增减时,由

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审核合格後,迳行准予变更。

五、换发、补发立案证书。

六、训练班别变更。

七、停止或恢复招生或自请废止立案证书结束班务。

八、班舍建筑物或教练场地设施之变更。

九、组织章程变更。

十、其他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变更登记之事项。

前项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应会同相关单位实施勘验合格。

第9条

驾训班经核准立案,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发给立案证书後,始得对外招生

驾训班应将立案证书悬挂於办公室明显之处所。

第10条

驾训班招生应具简章备索,其内容应载明班名全衔、班址、核准立案之机

构及核准文号、训练车种类别、招生人数、课程内容、开训日期、上课时

间、时数、训练期限、入学资格、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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