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各种灯号显示之意义

2012-08-10 17:32:52 字体放大:  

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各种灯号显示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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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各种灯号显示之意义

第二百零六条

行车管制号志各灯号显示之意义如左:

一、圆形绿灯

(一)在无其它标志、标线禁制或指示下,圆形绿灯表示准许车轴直行或左、右转。

(二)在未设行人专用号志之处,圆形绿灯准许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头绿灯

(一)箭头绿灯表示仅准许车辆依箭头指示之方向行驶。

(二)在未设行人专用号志之处,直行箭头绿灯准许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闪光绿灯

闪光绿灯仅适用于只有红、绿两灯色之号志,表示绿灯时段终了,尚未进入交岔路口之车辆及行人尽可能不超越停止线或进入路口。闪光绿灯包括闪光箭头绿灯。

四、圆形黄灯

圆形黄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表示红色灯号即将显示,届时将失去通行路权。

五、圆形红灯

(一)车辆面对圆形红灯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线或进入路口。

(二)车辆面对与圆形红灯同亮之箭头绿灯时,得依箭头绿灯之指示行进。

(三)在未设行人专用号志之处,行人面对圆形红灯时,不管有无箭头绿灯皆禁止通行。

第二百零七条

行人专用号志各灯号显示之意义如左:

一、「行走行人」之绿色灯号稳定显示时,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应快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绿色灯号闪光显示时,表示警告行人,剩余之绿灯时间不多,如已进入道路者,应快速通过,或停止止于道路中之交通岛上,如尚未进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三、「站立行人」之红色灯号稳定显示时,行人禁止进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红色灯闪光显示时,表示与其相关之行车管制号志系以闪光运转,行人跨入道路前,应先停止,注意左、右来车,小心通过。

第二百零八条

车道管制号志各灯号显示意义如左:

一、设于收费站:

(一)垂直向下箭头绿灯,表示准许车辆进入箭头所指之收费车道。

(二)垂直向下箭头绿灯闪光运转时,表示箭头所指之收费车道即将关闭,尚未进入该收费车道者,应避免继续进入。

(三)叉形红灯表示所指之收费车道封闭,禁止车辆进入。

二、设于道路上方:

(一)垂直向下箭头绿灯,表示准许车辆在箭头所指之车道上行驶。

(二)垂直向下箭头绿灯闪光运转时,表示箭头所指之车道即将禁止使用,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以安全方式变换至其它准许行驶之车道;未在该车道行驶之车辆,应避免驶入。

(三)叉形红灯表示车辆禁止驶入叉形红灯下方之车道。

(四)车辆通过该号志后,在遇到其它标志、标线或号志改变管制之前,各车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第二百零九条

铁路平交道号志双盏红灯开始交替闪烁时,表示行人与车辆均禁止进入平交道,车辆并应停止于停止线前,如已在平交道中,应迅速离开。

第二百十条

行人穿越道号志双闪黄灯表示前有斑马纹行人穿越道,车辆应在接近时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时,须暂停于停止线前,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百十一条

特种闪光号志各灯号显示之意义如左:

一、闪光黄灯表示「警告」,车辆应减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过。

二、闪光红灯表示「停车再开」,车辆应减速接近,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

行车管制号志之红、黄色灯号得视需要改成闪光运转,其显示之意义与特种闪光号志完全相同。

第四节  灯号之应用

第二百十二条

行车管制号志灯色之变换,规定如左:

一、灯色之变换顺序,应依绿灯、闪光绿灯、黄灯、红灯之原则,依次循环运转。

二、圆形红灯与转向箭头绿灯同时显示时,除接着显示圆形绿灯外,应于转向箭头绿灯结束后,显示圆形黄灯。

三、圆形绿灯结束后,应接着显示圆形黄灯。圆形红灯结束后,不得显示圆形黄灯。

四、单一或多重箭头绿灯结束后,除接着显示圆形绿灯外,应显示圆形黄灯。

第二百十三条

行车管制号志箭头绿灯之应用原则如左:

一、与单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号志宜以箭头绿灯指示车辆遵行方向,避免转入单行道逆向行驶。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实际上不能行驶时,其交岔路口号志宜以箭头绿灯替代圆形绿灯,指示车辆遵循方向行驶。

三、交岔路口进行早开、迟闭等号志运转时,可以箭头绿灯替代圆形绿灯,使在早开、迟闭时段中,仅有部分方向车辆可以行驶。

四、交岔路口准许红灯右转,或进行多时相号志管制时,可增设箭头绿灯,或以多向箭头绿灯替代圆形绿灯,指示车辆行进方向。

第二百十四条

同一灯面禁止左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二)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三)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四)圆形绿灯与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叉形红灯与向下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

但灯面经妥善布设,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第五节  号志控制方法

第二百十五条

行车管制号志依控制器运转方式,分为定时、交通感应、及交通调整三种控制方法。并由控制器之连结状况,执行独立交岔口、路段连锁或路网连锁等不同范围之交通控制。

第二百十六条

定时控制方法,用于交通量稳定或变化有规律之地点,由号志控制器计时机组之运转,按预定时制表,依序显示各种灯号。

第二百十七条

交通感应控制方法,用于交通量变化显著且无规律,或干支道交通量悬殊之地点,由设于道路上之感应器侦测车辆到达状况,以号志控制器预设之程序,实时变换灯号。其应用方式分为左列两种:

一、半交通感应控制:用于干支道交通量相差悬殊,且支道交通量变化甚大之地点。其感应器仅设于支道上。

二、全交通感应控制:用于干支道交通量相近但变化甚大且不规律之地点。其感应器设于各干支道上。

第二百十八条

交通调整控制方法,系以侦测器搜集直行与转向交通量,及行车速率等交通资料,以计算出最佳之控制计画,使号志控制能实时反应交通变化,达到交岔路口之通行流量最大、延误与停止次数最少之目的。

第二百十九条

进行号志连锁控制时,可依时间空间图或其它方法计算各号志之最佳时制与号志间之最佳时差。其依道路交通状况,以相邻号志同亮、迭亮或递亮等适当方式管制之,并视需要设置建议之行车速率告示牌,使车辆能顺畅行驶,以提高号志之管制效率。

第六节  号志之布设

第二百二十条

号志之设置方式分为柱立式、悬臂式、门架式及悬挂式四种,各类号志设置高度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采用柱立式设于路侧者,灯箱底部应高出人行道地面二.四公尺至四六公尺。如无人行道,或系设于路中之交通岛上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之路面为准。

(二)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者,为维持车辆之安全净空,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六公尺至五.六公尺。

二、行人专用号志

(一)行人专用号志应采用柱立式,其灯箱底部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二.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行人触动号志之按钮应高出设置地点地面一公尺至一.四公尺。

三、车道管制号志应采悬臂式、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每一独立之灯面应设置于其指示车道之上方,灯箱底部应高出路面四.六公尺至五.六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之设置高度规定与第一款行车管制号志同。

五、铁路平交道号志应采柱立式,灯箱底部应高出地面二.四公尺至四.六公尺。

第二百二十一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程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十公尺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应有二灯面分设于远程两侧。但路形特殊时,主管机关得调整设置于其它适当位置。

二、近端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号志布设以能使各车道驾驶者均能清楚辨认为原则。路幅宽广之道路,必要时得加设号志灯面,并采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行车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程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十公尺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宜有二灯面分设于远程两侧。

二、近端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号志布设以能使各车道驾驶者均能清楚辨认为原则。路幅宽广之道路,必要时宜加设号志灯面,并采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

第二百二十二条

行人专用号志应配合行车管制号志运转,其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人专用号志应设置于行人穿越道两端之路边。路幅较宽广且设有交通岛之道路,得视需要于交通岛辅设相同之灯面。

二、行人触动号志应指示按钮位置,并注明使用方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车道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车道管制号志应悬挂于指示车道之上方,其与最近之行车管制号志间应有适当之间距,且不得与行车管制号志连锁使用。

二、车道管制区间距离较长时,得视需要增设灯面。

三、收费站之车道管制号志应设置于收费车道上方。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种闪光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铁路平交道号志应设置于平交道前,并与平交道近端之铁轨保持适当之安全净距。

二、行人穿越道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特种闪光号志设于交岔路口者,其设置方式与行车管制号志同。干道应设置闪光黄灯,支道应设置闪光红灯。设于易肇事路段中者,宜于将近之处设置闪光黄灯。

第二百二十五条

号志杆柱与控制器之布设,原则上宜设在路侧或交通岛上不易受撞之位置,避免妨碍视线及路面、路肩之正常使用。必要时应有妥善之夜间反光设施或适当之安全防护措施。

前项控制器之设置位置,并应使执行交通勤务人员手动操纵时易于看到各方向交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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