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标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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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指示标线
第一百八十条
指示标线区分如左:
一、纵向标线
(一)行车分向线
(二)车道线
(三)路面边线
(四)左弯待转区线
二、横向标线
(一)枕木纹行人穿越道线
(二)斑马纹行人穿越道线
(三)公路行车安全距离辨识线
三、辅助标线
(一)指向线
(二)转弯线
(三)车辆停放线
(四)机慢车左转待转区线
四、标字
(一)「左弯待转区」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标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第一百八十一条
行车分向线,用以划分路面成双向车道,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车,分向行驶。
本标线为黄虚线,线段长四公尺,间距六公尺,线宽一0公分。
本标线依左列情况划设之:
一、路面宽度在六公尺以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视需要设置。
二、路面宽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况之一者:
(一)凸形竖曲线坡度差超过百分之五,竖曲线长度不足七0公尺路段,行车分向线总长应等于竖曲线长度两端各加二0公尺。设置图例如左:
(二)平曲线半径短于一二0公尺之路段,行车分向线总长应等于曲线长度两端各加二0公尺。设置图例如左:
(三)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00辆以上之路段。
三、多雾地区,由主管机关视需要划设之。
第一百八十二条
车道线,用以划分各线车道,指示车辆驾驶人循车道行驶。
本标线为白虚线,线段长四公尺,间距六公尺,线宽一0公分。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三条
路面边线,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侧边缘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一五至二○公分,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及划设有禁止停车线、禁止临时停车线处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设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路面边线,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侧边缘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十五至二十公分,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及划设有禁止停车线或禁止临时停车线处得免设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三条之一
快慢车道分隔线,用以指示快车道外侧边缘之位置,划分快车道与慢车道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一○公分,除临近路口采车道线划设以三○公尺为原则外,应采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免设之。划设本标线,距离人行道、路缘或车辆停放线应有二公尺以上之宽度。道路设有快慢车道分隔岛者,应划设本标线于分隔岛之两侧,与分隔岛间隔至少一○公分。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快慢车道分隔线,用以指示快车道外侧边缘之位置,划分快车道与慢车道之界线。
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十公分,除临近路口三十公尺内得采车道线划设外,应采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免设之。道路设有快慢车道分隔岛者,应划设本标线于分隔岛之两侧,与分隔岛间隔至少十公分。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左弯待转区线,用以指示左弯车辆可在直行时相时段进入待转区,等候左转,左转时相终止时,禁上在待转区内停留。
本标线应配合左弯专用车道及左转时相使用,设于左弯专用车道之前端,伸入交岔路口,距离中心不得少于三尺。
本标线为两条平行白虚线,线宽一0公分,线段及间距均为五0公分,其前端应标绘停止线。
本标线得以白色变体字之「左弯待转区」标字标写于待转区内,用以指示左弯待转区之范围。图例如左: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枕木纹行人穿越道线,设于交岔路口,其线型为枕木纹白色实线,线段长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为度,宽度与间隔均为四0公分,尽可能于最短距离处衔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斑马纹行人穿越道线,设于道路中段行人穿越众多之地点。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设施不得少于二00公尺。
本标线之线型为两条平行实线,内插斜纹线,均为白色,平行实线之间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为度,线宽一0公分,斜纹线之宽度与间隔均为四0公分,依行车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四五度。
设有本标线之地点,应配合设置行人穿越道号志,指示车辆驾驶人提高警觉。距斑马线三0公尺至一00公尺之路侧,须设置「当心行人」标志,并得于路面上标写「慢」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路行车安全距离辨识标线,用以提供车辆驾驶人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之参考,视需要设于公路上行车经常超速、易肇事或其它有需要之路段。车辆驾驶人可依当时之行车速率,与前车保持适当条数之安全行车距离。
本标线为白色横向虚线,线宽一0公分,线段长五0公分,间隔五0公分,每一0公尺一条,十一条为一组,组数视需要酌量增设。
本标线得配合设置绿色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设置图例及告示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指向线,用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以白色箭头划设于车道上。
本标线设于交岔路口方向专用车道上与禁止变换车道线配合使用时,车辆须循序前进,并于进入交岔路口后遵照所指方向行驶。
本标线之式样,依其目的规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线箭头。
二、指示转弯:弧形箭头。
三、指示直行与转弯:直线与弧形合并之分岔箭头。
四、指示转出车道:弧形虚线箭头。
本标线图例如左: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指向线,用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以白色箭头划设于车道上。
本标线设于交岔路口方向专用车道上与禁止变换车道线配合使用时,车辆须循序前进,并于进入交岔路口后遵照所指方向行驶。
本标线之式样,依其目的规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线箭头。
二、指示转弯:弧形箭头。
三、指示直行与转变:直线与弧形合并之分岔箭头。
四、指示转出车道:弧形虚线箭头。
本标线图例如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转弯线,用以指示车辆转弯之界限,依实际需要划设之。
本标线为白虚线,线宽一0公分,线段与间距均为五0公分。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九十条
车辆停放线,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停放车辆之位置与范围。
本标线之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一○公分。但机器脚踏车停放线划设于非车道上者,得采用线宽五公分。
小型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机器脚踏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路边大型客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除平行停车外,其宽度应在三.三公尺以上,其地面应绘制身心障碍者图案。图例如左:
专用性停车位 (停靠区) ,其宽度、长度、专用车种及适用时机由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设置,其地面应加绘白色专用车辆标字或图案,并得配合设置标志告示。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车辆停放线,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停放车辆之位置与范围。
本标线之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一0公分。但机器脚踏车停放线划设于非车道上者,得采用线宽五公分。
小型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机器脚踏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除平行停车外,其宽度应在三.三公尺以上,其地面得绘制身心障碍者图案。图例如左: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车辆停放线,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停放车辆之位置与范围。
本标线之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一0公分。但机器脚踏车停放线划设于非车道上者,得采用线宽五公分。
小型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机器脚踏车停放线设置图例如左:
残障者专用停车位,除平行停车外,其宽度应在三.三公尺以上,其地面得绘制残障者图案。图例如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慢车左转待转区线,用以指示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分段行驶。视需要设于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标线线型为白色长方形,线宽十五公分。划设于停止线前端,设有枕木纹行人穿越道者,划设于枕木纹行人穿越道前方。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标字,用以指示行车车道可通往之地点、道路之方向。设于路段中或路口将近之处。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标字之前方应标绘箭头以指示方向。
本标字图例如左:
第四章 号 志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号志系一由电力运转之交通管制设施,以红、黄、绿三色灯号或辅以音响,指示车辆及行人停止、注意与行进,设于交岔路口或其它必要地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左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
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交通感应号志
(三)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
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包括:
(一)车道管制号志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
收费站。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
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四)特种闪光号志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
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五)盲人音响号志系以行人专用号志或行人穿越道号志配合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以音响告知盲人可通行
之方向及警告车辆驾驶人有盲人通过。视需要设于盲人旅次集中地点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六)匝道仪控号志系藉圆形红、黄、绿三色灯号或红、绿二色灯号之更迭,管制车辆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
以达到限制车辆进入高(快)速公路主线之目的,设于入口匝道与加速车道连接之位置。
其运转方式可以为定时号志或交通调整号志。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号志依其功用分为左列各类: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藉圆形之红、黄、绿三色灯号及箭头图案,以时间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进路权;或藉仅含红、绿二色之圆形灯号,以管制单向轮放之交通。一般设于交岔路口或实施单向轮放管制之道路上。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交通感应号志
(三)交通调整号志
二、行人专用号志:系配合行车管制号志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行走行人」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运转方式分为:
(一)定时号志
(二)行人触动号志
三、特种交通号志 包括:
(一)车道管制号志 系以附有叉形及箭头图案之方形红、绿两色灯号,分派车道之使用权,设于道路中段或收费站。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 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红色灯号,禁止行人、车辆穿越铁路平交道,设于铁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 系以并列之圆形双闪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须暂停让行人优先穿越街道,设于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前。
(四)特种闪光号志 系以单一镜面之闪光红或黄色灯号,警告接近之车辆注意前方路况,应先暂停或减速慢行,再视路况以定行止,设于交岔路口或危险路段前。
(五)盲人音响号志 系以行人专用号志或行人穿越道号志配合固定音源之设置方式,以音响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车辆驾驶人有盲人通过。
视需要设于盲人旅次集中地点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号志灯头之组件与设计,镜面之数量与排列顺序,灯光之照度与颜色、应用与操作,杆柱之颜色及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等,均应依本章之规定。
匝道、狭路、狭桥、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实施单向交通轮放管制之行车管制号志,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视实际需要调整之。号志灯头之组件与设计,镜面之数量与排列顺序,灯光之照度与颜色、应用与操作,杆柱之颜色及其布设之位 置与高度等,均应依本章之规定。
匝道、狭路、狭桥、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实施单向交通轮放管制之行车管制号志,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号志灯头之组件与设计,镜面之数量与排列顺序,灯光之照度与颜色、应用与操作,杆柱之颜色及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等,均应依本章之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号志应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况设置与运转,其时相、时制并视状况调整之。
已启用之号志,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运转。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临时交通管制或其它特殊状况得设置活动号志,其设置位置及高度视实际状况调整之。活动号志之设置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原则,超过者应改为固定设置。
第二节 号志组件与设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号志主要包括灯头、控制器、灯架及线路等。
号志灯头系指悬挂在道路上空或设置于柱头之组件,主要由灯箱、罩檐、灯泡、灯座、反光镜、镜门及镜面等所构成。结构图例如左:
号志控制器系设置于车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灯号之运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号志灯箱、罩檐与杆柱之规定如左:
一、灯箱应装罩檐,罩檐宜采筒式,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镜面之设计,避免横向驾驶者及行人预见灯色变换,抢先行进。
二、除特种闪光号志与行人穿越道号志之灯箱应标绘黑白相间、宽十公分、呈四十五度角之斜纹,铁路平交道号志之灯箱可漆黑色等外,其余号志之灯箱应连同罩檐全箱漆深绿色。
三、除铁路平道号志之杆柱漆橙黑相间之横纹外,其余杆柱皆漆黑白相间之横纹。
杆柱表面经镀锌处理者,免漆横纹。横纹之宽度为四0公分。
第二百条
号志镜面尺寸与灯光之照度规定如左:
一、除行人专用号志与车道管制号志用方形镜面外,其它号志用圆形镜面。
二、圆形镜面直径或方形镜面边长为二0公分、二五公分、三0公分等三种。
三、除行人专用号志外,在无障碍遮蔽及正常天候状况下,号志灯光之照度应能让驾驶者于四00公尺距离清楚看见灯色。
四、行人专用号志应视街道宽度及其它道路状况,使用适当之镜面尺寸与灯光之照度。
五、闪光号志之灯光应避免造成驾驶者之眩光。
第二百零一条
号志灯面系作为控制单向交通之用,包括一个或数个镜面,号志灯面数及设置之规定如左:
一、每一号志灯头得装设一向或多向灯面。
二、行车管制号志应使车辆驾驶人在距停止线之左表列距离前能同时辨认两个以上显示相同灯号之灯面。
如因路况限制无法符合左表要求时,应于号志将近之处辅设「注意号志」标志,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车管制号志不应使车辆驾驶人同时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灯号且易生混淆之灯面。
四、行人专用号志以行人穿越道两端各设一灯面为原则,如路宽超过四0公尺且路中设有交通岛者,得于交通岛上增设一相同管制灯号之灯面。
五、车道管制号志应以一灯面管制一车道,使驾驶人在接近时之适当距离内能同时看到同方向各车道之所有管制灯面。
六、铁路平交道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平交道宽广或其它特殊需要者,得增设灯面。
七、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若道路宽广或其它特殊需要时得增设灯面。
第二百零二条
号志每一灯面之灯色及镜面数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之灯色种类,除于匝道、狭路、狭桥、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实施单向交通轮放管制时,得使用红、绿两种灯色外,其余应具备红、黄、绿三色灯色,并以六个镜面为限。
二、行人专用号志与车道管制号志每一灯面应含红、绿两种灯色之两镜面。
三、铁路平交道号志与行人穿越道号志,每一灯面应含两相同灯色并列之镜面。
四、特种闪光号志每一灯面仅含一圆形镜面。
第二百零三条
号志灯面之镜面排列顺序,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灯面中各镜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横排或纵排安装之,横排者由左至右,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左转箭头绿灯,圆形绿灯,直行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纵排者由上至下,依次为圆形红灯、圆形黄灯、圆形绿灯,
直行箭头绿灯,左转箭头绿灯,右转箭头绿灯。图例如左:
二、行人专用号志应纵排安装两镜面,其上为「站立行人」红灯,其下为「行走行人」绿灯。
三、车道管制号志得横排或纵排安装两镜面,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依次为叉形红灯与箭头绿灯。
同一灯面之各镜面应采用相同之尺寸,横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水平线,纵排者,各镜面之中心线应连成垂直线。
第二百零四条
号志镜面与图案之设计,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之箭头灯号,右转箭头水平向右,左转箭头水平向左,直行箭头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时得调整箭头所指方向。每镜面之图案只能有单一箭头图案,且镜面之图案须可供清晰辨识。其镜面规格以使用直径三十公分者为宜。图例如左: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红灯镜面,用「站立行人」图案,绿灯镜面用「行走行人」图案。镜面之图案须可供清晰辨识。图例如左: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红灯镜面,用叉形图案,绿灯镜面,用垂直向下之箭头图案。
镜面之图案须可供清晰辨识。其镜面规格以使用边长为三十公分者为宜。
图例如左:
第二百零五条
各种号志控制器均应能自动运转。行车管制号志、行人专用号志及车道管制号志并应具备手动操纵系统。
各种号志管制器在无法依其正常时制运作时,应能自动执行预设时制计划或闪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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