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禁止标线说明

2012-08-10 17:35:05 字体放大:  

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禁止标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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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禁止标线

第一百六十四条

禁制标线区分如左:

一、纵向标线

(一)分向限制线

(二)禁止超车线

(三)禁止变换车道线

(四)禁止停车线

(五)禁止临时停车线

二、横向标线

停止线

三、辅助标线

(一)槽化线

(二)让路线

(三)网状线

(四)车种专用车道线

(五)机车优先车道线

(六)机车停等区线

四、标字

(一)「禁止变换车道」

(二)「禁止停车」

(三)「禁止临时停车」

(四)「越线受罚」

(五)车种专用车道标字:「公车专用」、「大客车专用」、「大货车专用」、

「机车专用」、「脚踏车专用」等。

(六)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左弯专用」、「右弯专用」、「直行专用」等。

(七)「停」

(八)「禁行机车」

(九)速限标字:「速限60」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分向限制线,用以划分路面成双向车道,禁止车辆跨越行驶,其不得回转。

本标线为双黄实线,线宽及间隔均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许车辆回转路段外,均整段划设之。

道路设有中央分向岛者,得加绘本标线,其方式为以单黄实线分别划设于分向岛之两侧,与分向岛间隔至少一0公分。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六条

禁止超车线,用以表示禁止超车。设于视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标线分双向禁止超车线及单向禁止超车线二种。双向禁止超车线,用双黄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向禁止超车线,用黄实线配合黄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0公分,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超车,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超车。连续禁止超车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七条

禁止变换车道线,用以禁止行车变换车道。设于交通特别繁杂而同向具有多车道之桥梁、隧道、弯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它认为有必要之路段,并得于禁止变换车道处之起点路面,标绘黄色「禁止变换车道」标字。

本标线分双边禁止变换车道线及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两种。双边禁止变换车道线,为双白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为白实线配合白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0公分,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变换车道,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变换车道。连续禁止变换车道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0公尺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0公分为度。

本标线为黄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余皆为一0公分。

本标线得加绘黄色「禁止停车」标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间隔三0公分,沿本标线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每日上午七时至晚间八时,如有延长或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九条

禁止临时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临时停车路段,以划设于道路缘石正面或顶面为原则,无缘石之道路得标绘于路面上,距路面边缘以三0公分为度。

本标线为红色实线,线宽除设于缘石,正面者以缘石高度为准外,其余皆为一0公分。

本标线得加绘红色「禁止临时停车」标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间隔三0公分,沿本标线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横写一组。

本标线禁止时间为全日廿四小时,如有缩短之必要时,应以标志及附牌标示之。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条

停止线,用以指示行驶车辆停止之界限,车辆停止时,其前悬部分不得伸越该线。

本标线设于已设有「停车再开」标志或设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铁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弯待转区之前端。

本标线为白实线,宽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宽度划设之。与行人穿越道线同时设置者,两者净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为度。

本标线之前得加绘黄色「越线受罚」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一条

槽化线,用以引导车辆驾驶人循指示之路线行驶,并禁止跨越。划设于交岔路口、立体交岔之匝道口或其它特殊地点。

本标线线型分为单实线、Y型线与斜纹线三种。其颜色应与其连接之行车分向线、 分向限制线或车道线相同。

单实线、Y型线线宽均为一五公分,斜纹线之周围边线宽一五公分,斜纹线宽二0公分,间隔三0公分,斜四五度。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让路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有干道应减速慢行。或停车让干道车先行、视需要设于支道路口,或让路标志将近之处,在双车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设于右侧道之中心部位。

本标线线型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设行人穿越道线者,则加绘两条平行白虚线,间隔三0公分,线段长六0公分,线宽三0公分,间距四0公分。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三条

网状线,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止在设置本标线之范围内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其划设规定如左:

一、设有行车管制号志路口不予划设。

二、未设有行车管制号志路口,视需要划设。

三、接近铁路平交道应予划设,但无划设空间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它原因需限制不得临时停车之地点,视需要划设。

本标线为黄色。外围线宽二○公分,内线依行车方向成四五度倾斜,线宽一○公分,斜线间隔一至五公尺。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网状线,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止在设置本标线之范围内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视需要划设于接近铁路平交道或因常受交通管制或其它原因需限制不得临时停车之地点。

本标线为黄色。外围线宽二十公分,内线依行车方向成四十五度倾斜,线宽十公分,斜线间隔三至五公尺。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四条

车种专用车道标线,用以指示仅限于某车种行驶之专用车道,其它车种及行人不得进入。

本标线由白色菱形划设之,菱形之二对角线分别为纵向长二五○公分,横向长一○○公分,线宽一五公分。自专用车道起点处开始标绘,每隔三○至六○公尺标绘一组,每过交岔路口入口处均应标绘之,并于每两个菱形中间,纵向标写白色车种专用车道标字或图标配合使用。

本标线车道与车道间应以双白实线或双黄实线分隔;但允许专用车种进、相邻专用道之其它车道时,应以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划设,线宽一○公分、间隔一○公分,并得加绘专用车道管制时间。

「公车专用车道线」设置图例如左:

「机车专用车道线」设置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车种专用车道标线,用以指示仅限于某车种行驶之专用车道,其它车种及行人不得进入。

本标线由白色菱形划设之,菱形之二对角线分别为纵向长二百五十公分,横向长一百公分,线宽十五公分。自专用车道起点处开始标绘,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标绘一组,每过交岔路口入口处均应标绘之,并于每两个菱形中间,纵向标写白色车种专用车道标字或图标配合使用。

本标线车道与车道间应以双白实线或双黄实线分隔,并得加绘专用车道管制时间。

「公车专用车道线」设置图例如左:

「机车专用车道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一

机车优先车道标线,用以指示机器脚踏车优先行驶之车道,其它车种除起步、准备停车、临时停车或转向外,不得横跨或占用行驶。

本标线以白色实线及机器脚踏车图形划设之,每过交岔路口处均应标绘之,并于两机器脚踏车图形间,纵向标写白色「机车优先」标字配合使用。

「机车优先车道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二

机车停等区线,用以指示机器脚踏车驾驶人于红灯亮时行驶停等之范围,其它车种不得在停等区内停留。本标线视需要设置于行车速限每小时六○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设有行车管制号志路口之停止线后方。但禁行机车或红灯允许右转车道不得绘设。

机车停等区线,线型为白色长方形,横向 (前后) 线宽二○公分,纵向 (二侧) 线宽一○或一五公分,纵深长度为二.五公尺至六公尺,并视需要于机车停等区内绘设机车图案或白色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机车停等区线,用以指示机器脚踏车驾驶人于红灯亮时行驶停等之范围,其它车种除绿灯亮时可行驶通过外,不得在停等区内停留。本标线视需要设置于已有号志管制及交岔路中各行进方向未禁行机车车道之停止线后方。

机车停等区线,线型为白色长方形,横向(前后)线宽二十公分,纵向(二侧)线宽十或十五公分,纵深长度为四.五公尺至七公尺,并视需要于机车停等区内绘设机车图案或白色标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车种专用车道标字,用于指示仅限于某种类型车辆行驶之专用车道,依规定行驶之车辆种类名称标写之。各类车种专用车道得以文字或图案标绘之,标写之文字依左表之规定: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并配合车种专用车道线使用。本标字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六条

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设于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车方向专用车道上,得视需要配合禁止变换车道线使用。用以指示该车道车辆行至交岔路口时,应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弯、右弯或直行。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自该专用车道之起点开始标写,标字之前方应标绘指向线,每隔三十公尺标绘一组,连续至交岔路口。

本标字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停」标字,用以指示车辆至此必须停车再开。设于停止线将近之处,本标字与第五十八条「停车再开」标志得同时设置或择一设置。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停」标字,用以指示车辆至此必须停车再开。视需要设于停止线及「停车再开」标志将近之处。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八条

「禁行机车」标字,用以告示本车道禁止机器脚踏车通行。绘设于路段起点。路段过长时,得于路段中加绘之。

本标字为黄色变体字。图例如左:

第一百七十九条

速度限制标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车时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设于以标志或标线规定最高速限路段起点及行车管制号志路口远程适当距离处;里程漫长之路段,其中途得视实际需要增设之。

本标字与第八十五条最高速限标志得同时或择一设置。

本标字为黄色数字。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速度限制标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车时速之限制。得设于限速路段之起点。里程较长之路段,其中途得视实际需要增设之。

本标字为黄色数字。图例如左: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速度限制标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车时速之限制。得设于限速路段之起点。里程较长之路段,其中途得视需要增设之。

本标字为黄色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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