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辅助标志说明

2012-08-10 17:41:15 字体放大:  

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辅助标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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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辅助标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可变性标志,具有可变性能,按各类标志图案或文字制作,视需要以灯光或其它方法显示之,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务或宣导事项。其使用得以人工、遥控或自动方式为之。

本标志所显示之体形、颜色、大小、图案及字体等,均应尽量与本规则相关标志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车道预告标志「辅1」,用以预告前方道路车道配置情形。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其箭头方向应与前方道路车道管制状况一致,视需要设于车道管制路段前方适当位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方向导引标志「辅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并引导行驶安全方向。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箭头图案方向得随实际路况而调整。

本标志设于弯道路段时,不得少于三面。双向设置时,路面应划设分向限制线或增设反光路面标记。其设置图例如左:

设于弯道路段者

设于丁字路口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辅3」,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调拨车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线所在位置,禁止车辆跨越,并不得回转。本标志得视需要悬挂于收费站以外之调拨车道分向线上方,配合调拨车道分向设施设置。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箭头及黑色边线。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附牌,为主标志牌之辅助标志,凡主标志牌无法完全表达设置目的(如特定管制时段或车种)等,或仅为说明、教育性质者,得设置之。

附牌应装于主标志牌下方,其上绿与主标志牌下缘相连接。牌面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四角为小圆弧,牌面大小依文字大小、字数而定,其宽度直式者不得超过主标志牌宽度之半;横式者不得超过主标志牌宽度为原则。

附牌文字应力求简洁,字数以不超过十个字为原则,若有限制时段应以阿拉伯数字说明,另得视需要加注英文。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告示牌,用以现有标志无法充分说明或指示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畅通之需要,得设置本标志,其中禁制性质告示牌并应有相关之管制法令方得设置。

本标志为方形,依设置目的之不同,区分如左:

一、警告性质告示牌: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之特殊状况,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为黄底黑字黑边。图例如左:

二、禁制性质告示牌: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之特殊规定,为红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三、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用以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交通之辅助,为绿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四、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用以指示行车服务设施之使用,为蓝底白字白边。

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车辆故障标志,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车辆,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减速避让。

本标志为红色中空之正等边三角形,以铝质或其它适当材料制作,具反光性能,反光体为红色,须在夜间距离二00公尺处可用目力辨认清楚。边框为白色或银色,采用折叠式或整体式制作之。

本标志依左列规定设置,事后应即拆除:

一、行车时速在四0公里以下之路段,树立于车身后方五公尺至三0公尺之路面上。

二、行车时速超过四0公里之路段,树立于车身后方三0公尺至一00公尺之路面上。

三、交通拥挤之路段得悬挂于车身之后部。

四、车前适当位置得视需要设置。

本标志树立于地面时,应加装支,其底边距离地面不得少于六公分,且须设置稳当。

本标志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固定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或其它设施损坏、施工或养护而致交通阻断时间较久或范围较广之处。

本拒马横材应标绘橙白相间之反光性斜纹,其长度视实际需要而定。其设置位置应与行车方向垂直或成适当角度。图例如左:

本拒马正面得加装适当之标志或告示牌,并于适当位置悬装施工警告灯号。

第一百四十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0公分,高度至少一二0公分。

图例如左: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均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头,牌面之文字或

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需要更换。

若实际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一二0公分,高度至少一二0公分。

图例如左: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情况更换。

若情况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在日间或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七○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四五公分;在夜间、高 (快) 速公路、行车速限每小时七○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须明显指引处,其高度至少七○公分 。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基本型式尺寸参考左表及图例之规定。

必要时得增设筒型交通锥,其高度至少八五公分,横断面为圆型或近似圆型,底盘应较底部为宽并与筒身嵌成一体。筒身应水平环绕安装各宽一五公分至二○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银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其高度在四五公分至七0公分之间,视使用路段之行车速率及交通量采用之。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尺寸依左表及图标之规定。

┌─┬─┬─┬─┬─┬─┬─┬─┬─┬─┬─┬─┐

│ │ │ │ │ │ │ │ │ │ │ │部│

│ │ │ │ │ │ │ │ │ │ │ │位│

│Q│J│I│H│G│F│E│D│C│B│A│/│

│ │ │ │ │ │ │ │ │ │ │ │高│

│ │ │ │ │ │ │ │ │ │ │ │度│

├─┼─┼─┼─┼─┼─┼─┼─┼─┼─┼─┼─┤

│ │ │ │ │ │ │ │ │ │ │ │七│

│五│一│一│一│一│ │ │七│三│三│ │0│

│五│五│0│0│0│0│二│0│六│0│五│︵│

│度│‧│‧│‧│‧│‧│‧│‧│‧│‧│‧│公│

│ │0│0│0│0│七│八│0│五│六│六│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五│ │ │ │ │ │ │四│二│二│ │五│

│五│七│七│七│七│0│二│五│七│一│五│︵│

│度│‧│‧│‧│‧│‧│‧│‧│‧│‧│‧│公│

│ │五│五│五│0│七│0│0│0│0│四│分│

│ │ │ │ │ │ │ │ │ │ │ │︶│

└─┴─┴─┴─┴─┴─┴─┴─┴─┴─┴─┴─┘

若情况需要得增设筒型交通锥,其高度在八五公分至九五公分之间,横断面为圆型或近似圆型,底盘应较底部为宽并与筒身嵌成一体。筒身应水平环绕粘贴各宽十五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银白色反光材料,其图例如左: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施工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改道行驶。设于施工路段附近。

本标志为菱形或长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图案及黑色细边,具反光性能,菱形标准型牌面边长七0公分,放大型牌面边长九0公分,长方形一00公分,宽六0公分。其装设方法与一般竖立式标志同。本标志牌面依其设置及功能分为左列数种:

一、用于前方道路施工。

二、用于前方道路封闭。

三、用于道路施工-车辆改道行驶及指示改道方向。

四、用于部分车道封闭,改单线管制行车。

道路封闭路段如需要利用其它道路绕道行驶维持交通时,除应设置道路封闭标志外,应在封闭路段二端可供绕道之交岔路口增设告示牌告示封闭路段之起迄点及绕道行驶路线。

第一百四十三条

移动性施工标志,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暂施工,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或变换车道行驶。悬挂于工程车辆及机械之后方。

本标志为橙底黑色图案及黑色边线,具反光性,背面斜插橙色旗帜二面。图例如左: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施工警告灯号,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附近。

本灯号分闪光灯号及定光灯号两种,颜色为黄色或红色。安装于拒马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一二0公分为度。其镜面闪烁频率、光度及适用地点,依左表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道路因施工、养护或其它情况致交通受阻,应视需要设置各种标志或拒马、交通锥等,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号,必要时并应使用号志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前项各种交通管制设施,施工单位应于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状况审慎规划,俟装设完成后,始得动工。其布设图例如左:

一、用于双车道路面局部施工,其中一向行车路面阻断者。

二、用于视距不良之双车道路段,其中一向行车路面阻断者。

三、用于道路阻断使用便道通行者。

四、用于四车道以上之多车道,其中一向行车路面阻断或双车道路线其对向快车道外侧经加铺路面可行车辆者。

五、用于四车道以上之多车道,其同向车道中一条车道路面阻断者。

六、用于同向三车道以上之多车道,其中二条以上车道路面阻断者。

七、用于设有分向岛之四车道或高速公路,其中一向行车路面阻断者。

八、用于市区四车道以上道路,临近路口一向封闭施工者。

九、用于市区道路临近路口道路中心局部施工者。

十、用于市区道路交岔路口中心施工者。

十一、用于市区道路两侧施工,仅可单向通行者。

十二、用于交流道减速车道养护施工者。

十三、用于交流道加速车道养护施工者。

十四、用于道路阻断情况严重,无法开辟便道,必须绕道行车者。

第三章  标 线 第一节  通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标线用以管制交通,系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标识,以线条、图形、标字或其它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它设施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标线依其划设方式分为左列四类:

一、纵向标线:依遵循路线或行车向划设者。

二、横向标线:与路线或行车方向成角度划设者。

三、辅助标线:不依纵向或横向,而依其它方式划设者。

四、标字:以文字或数字标写者。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线依其功能分类如左:

一、警告标线: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之特殊状况,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

二、禁制标线: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严格遵守。

三、指示标线:用以指示车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左弯待转区、行人穿越道等,期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进行方向及路线。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线依其型态原则上分类如左:

一、线条:以实线或虚线标绘于路面或缘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则上区分如左:

(一)白虚线: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车道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辨识线;设于路口者,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二)黄虚线: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

(三)白实线: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车道或指示路面范围;设于路口者,作为停止线;设于路侧者,作为车辆停放线;设于同向分隔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同向车流。

(四)黄实线:设于路侧者,用以禁止停车;设于中央分向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对向车流。

(五)红实线:设于路侧,用以禁止临时停车。

(六)双白虚线:设于路口者,作为未划设行人穿越道时让路线之停止线;设于路

段中者,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而改变之调拨车道线。

(七)双白实线: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并禁止变换车道。

(八)双黄实线: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并双向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九)黄虚线与黄实线并列: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黄实线侧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十)白虚线与白实线并列: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白实线侧禁止变换车道或跨越。

二、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以单面或双面圆形反光片标示道路上之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碍物体,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三、图形:以长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网状线、斜纹线、X型线、Y型线、斑马纹、枕木纹、箭头等图形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四、标字:以文字或数字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前项第一款线条,得以路面标记设置成点实线或点虚线,形成点状线表示之。

第一百五十条

标字之标绘,依左列之规定:

一、文字:一律为中文,用正楷或变体字,字体大小应予一致,标写顺序纵向者一律采由远而近;横向者一律采由左而右之方式。为使行车中之驾驶人易于辨识,笔划宽度横竖比得采二比一。

二、数字:一律为阿拉伯数字,用等线体或变体字,字体大小应予一致。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速限大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宽广之特殊路段,其标线、标线间距,标字及标字间隔得视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路面标记,设于道路上用以代替应有之标线,或辅助原有标线、交通岛、缘石界线或实体分隔设施等,以促进行车安全。依其设置环境之不同可分为:

一、作为线条加点者,反射光色应与原有标线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径或面向行车方向之边长不得小于五公分。

二、作为点状线者,表面光色应与代表标线一致,其直径或面向行车方向之边长不得小于十公分;其具反光性能者,反射光色并须与代表标线一致,且具反光性

能之部分,其直径或面向行车方向之边长不得小于五公分。

三、作为辅助交通岛、缘石界线或实体分隔设施者,应有自发光源或具反光性能。

前项路面标记设置时必须黏合或锚锭坚实。作为线条加点或点状线者,顶面高在一般道路不得超过二.五公分,在高速公路不得超过一.九公分。作为交通岛、缘石界线或实体分隔设施者,顶面高不得超过七.五公分。

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线除另有规定外,视需要以反光材料设置之。

第二节  警 告 标 线

第一百五十四条

警告标线区分如左:

一、纵向标线

(一)路宽变更线

(二)近障碍物线

(三)近铁路平交道线

(四)调拨车道线

二、横向标线

减速标线

三、辅助标线

(一)路中障碍物体线

(二)路旁障碍物体线

(三)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

四、标字

(一)「铁路」

(二)「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路宽变更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路宽缩减或车道数减少,应谨慎行车,并禁止超车。其线型为双黄实线或黄虚线与黄实线,线宽与间隔均为一0公分。

路面由宽而窄之间,以「缓和区间线」连接之。缓和区间线两端须加绘直线,路宽缩减起点端直线长度至少为安全停车视距;路宽缩减终点端直线长度至少为二0公尺。

本标线应配合设置车道缩减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近障碍物线,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碍物,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行车,并禁止超车。

本标线为单实线、双实线或T型线,两端以直线连接,其使用之颜色、尺寸与绘法依左表之规定:

本标线应与障碍物边缘保持三0公分至六0公分之安全间隔。如障碍物宽度小于一公尺,其安全间隔应保持六0公分。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近铁路平交道线,用以指示前有铁路平交道,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行车,并禁止超车。

本标线仅用于无看守人员之铁路平交道,其线条及标字规定如左:

一、交叉线:白色,具反光性能,线宽四0公分,纵向长度六公尺,交角三七度。

二、「铁路」标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标写于交叉

线之左右部位。

三、横向虚线:白色,具反光性能,线宽六0公分,线段长六0公分,间距四0公分。

四、禁止超车线:黄色,具反光性能,线宽一0公分。

五、停止线:为横向标线,白色,具反光性能,线宽三0公分,与路中心线垂直绘设,距离近端之铁路外侧轨条至少三公尺。单股轨道设置一条,双股以上轨道 设置二条,间距三0公分。

在单车道路面上,交叉线与「铁路」标字须划设于路面之中央。

在双泶车道路面上,交叉线、横向虚线与「铁路」标字须设置于右侧路面之中央,在铁路平交道外侧轨条两侧并应设置禁止超车线至少三0公尺。

「铁路」标字图例如左: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拨车道线,一般视同车道线,但其有分向设施显示时,视同分向限制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须依号志、标志与标线之管制规定行驶。

本标线为双白虚线,线段长四公尺,间距六公尺,线宽一0公分,间隔一0公分。

本标线须配合设置车道管制号志,调拨车道起讫点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路段应辅设能明显分隔双向交通之分向设施,并视需要设置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减速标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路况特殊,车辆应减速慢行,视需要设于收费站渐变段起点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点附近。本标线为白色,厚度以不超过0.六公分为原则,宽度为一0公分,间隔为二0公分,以六条为一组。视需要每隔三0至五0公尺设一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宽度划设。

本标线得配合设置路面颠簸标志。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条

路中障碍物体线,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碍物体,促使车辆驾驶人提高警觉。划设于路中障碍物体上,并视需要在障碍物前方之路面上,设置近障碍物线。

本标线为黄黑相间斜纹线,线宽一0公分至三0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为一八0公分。

为促进夜间行车安全,本标线得加装危险标记。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路旁障碍物体线,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碍物体,促使车辆驾驶人提高警觉。划设于路旁障碍物体上。

本标线为黄黑相间斜纹线,线宽一0公分至三0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为一八0公分。但护拦、缘石及行道树得标绘白色。

为促进夜间行车安全,本标线得加装危险标记。

本标线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用以标示道路上之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碍物体,以促进夜间行车安全。其设置依左表之规定:

前项表列反光导标第一类至第四类布设应距路侧边缘六0公分为度,如路侧设有护栏时,应布设于护栏之上或于护栏之外侧。其间距依左表之规定:

┌──────────────────────┐

│ 道路平曲线上反光道标最大间距布设表 │

│ (单位:公尺) │

├───┬───┬──────────────┤

│曲 线│曲线上│ 曲 线 前 后 之 间 距 │

│ │ ├────┬────┬────┤

│半 径│间 距│第一间距│第二间距│第三间距│

├───┼───┼────┼────┼────┤

│ 3,500│ 65 │ 65 │ 65 │ 65 │

│ 1,500│ 45 │ 65 │ 65 │ 65 │

│ 1,000│ 35 │ 63 │ 65 │ 65 │

│ 800│ 33 │ 60 │ 65 │ 65 │

│ 700│ 30 │ 53 │ 65 │ 65 │

│ 600│ 28 │ 50 │ 65 │ 65 │

│ 500│ 25 │ 45 │ 65 │ 65 │

│ 400│ 23 │ 40 │ 65 │ 65 │

│ 300│ 20 │ 35 │ 62 │ 65 │

│ 200│ 16 │ 30 │ 50 │ 65 │

│ 150│ 13 │ 24 │ 40 │ 65 │

│ 100│ 11 │ 22 │ 35 │ 65 │

│ 80│ 10 │ 18 │ 30 │ 65 │

│ 50│ 7 │ 12 │ 20 │ 40 │

│ 30│ 5 │ 8 │ 14 │ 30 │

│ 20│ 4 │ 7 │ 12 │ 24 │

│ 15│ 3 │ 5 │ 9 │ 18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慢」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面路况变迁,应减速慢行。

本标字为白色变体字,依左列情况视需要设置之:

一、接近有栅门铁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0公尺处。

二、接近斑马纹行人穿越道线五0公尺处。

三、接近路宽变更线五0公尺处。

四、接近狭桥、隧道五0公尺处。

五、临海险路、崎岖山路之起点及其每隔五公里处。

六、其它认为必须标写之地点。

本标字图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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