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标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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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指示标志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省 (市) 界标志「指 5」、县 (市) 界标志「指 6」、地名标志「指 21」为展现地方特色,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第八十七条之一
观光游乐地区指示标志,用以指示通往观光游乐地区之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
本标志除于牌面上加注英文外,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观光主管机关会商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本标志申请设置之审核要点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标志必要时得附设于其它指示标志适当位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第八十七条之二
游憩类别标志,用以指示游憩地点之类别。
前项游憩类别系指第八十七条之一观光游乐地区以外之左列游憩场所:
一、体育馆。
二、球场。
三、运动场。
四、公园。
五、露营场。
六、动物园。
七、其它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认定为游憩场所者。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视实际需要设于高 (快) 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本标志设置基准及审核要点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订定。其参考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第八十八条
国道路线编号标志「指1」,用以指示国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国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国道路线上,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梅花形白底绿边黑色阿拉伯数字。梅花形图案制作如左:
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
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两条省道有共线路段时,得以两面路线线编号标志共杆方式设置。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 2」,用于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两条省道有共线路段时,图例如左:
第九十条
县、乡道路线编号标志,用以指示县、乡道路线之编号,设于已编号之县、乡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设置位置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同。
县道路线编号标志「指3」,为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乡道路线编号标志「指4」,为长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第九十一条
省(市)界标志「指5」,用以指示行车路线经过省(市
)交界之处。设于省(市)交界点或适当处所,标志所指之省(市)名为行车即将进入之境界。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图例如左:
第九十二条
县(市)界标志「指6」,用以指示行车路线经过县(市)交界之处。其设置位置与省(市)界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图例如左:
第九十三条
路线方位指示标志,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在已编号公路上行驶之方位。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指向东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指向西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0」。
本标志为路线编号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路线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排例方式应为路线方位指示标志居上,路线编号标志居下。设置图例如左:
第九十四条
行车方向指示标志,用以指示行车方向之路线方位及编号。
本标志为白底黑色箭头黑色边线。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转方向用「指12」,右转方向用「指13」
或「指14」,左转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后右转用「指17」或「指18」,直行后左转用「指19」或「指20」。
本标志为路线编号标志之附属标志,设于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应依实际方向标示之。设置图例如左:
第九十五条
地名标志「指 21 」,用以指示行车即将到达之地点。设于到达地点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间。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高山地区得加装标高附牌。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地名标志「指21」,用以指示行车即将到达之地点。
设于到达地点前一00公尺至一五0公尺之间。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高山地区得加装标高附牌,图例如左:
第九十六条
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2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可通往之地点、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图案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其它图例如左:
本标志设于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显明之处,或高 (快) 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顶端或附近适当地点。
本标志设置可视牌面设计之不同,配合道路状况,使用竖立或悬挂式安装;亦得视需要将牌面分开悬挂于交岔路口将近处各相关车道之正上方。设置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2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可通往之地点、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图案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本标志设于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显明之处,或高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顶端或附近适当地点。
本标志设置可视牌面设计之不同,配合道路状况,使用竖立或县挂式安装;亦得视需要将牌面分开悬挂于交岔路口将近处各相关车道之正上方。设置图例如左:
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指 23 」,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沿途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地名里程标志「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沿途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
于牌面上,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边线之标牌单独设置或附装于原标志下,图例如左:
第九十八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 24 」,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于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具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近箭头一端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地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第九十九条
路名标志「指25」,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称。设于相交路口之适当处。全线设置位置应力求一致。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牌面大小得视文字字数及排列情况调整之。图例如左: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路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第一百条
爬坡道预告标志「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侧车道为慢速车爬坡之专用车道。
设于距离爬坡道起点一五0公尺之处。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
第一百零一条
慢速车靠右标志「指27」,用以指示行车速率低于最低速限之车辆应实时驶入最右侧之爬坡专用车道。设于该爬坡专用车道之起点将近之处。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
第一百零二条
大型车靠右标志「指28」,用以指示大型车应行驶右侧车道,避免占用内侧车道,或应靠右驶入收费车道。
本标志如设于指示驶入收费车道时,设于距离进入该收费站区之车道渐变段起点约一00公尺处。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
第一百零三条
车道指示标志「指29」,用以指示通达地点应行驶之车道。悬挂于应进入该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图例如左:
其它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箭头应向下分别正对各该车道之中央。
第一百零四条
高 (快) 速公路指引标志「指 30 」、「指 30-1 」,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快﹚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快﹚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高速公路指引标志「指30」,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速公路交流道。
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
行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零五条
高 (快) 速公路出口预告标志,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点及路线。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须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地名以连络道路两侧之重要城镇,依距离、人口、社经发展程度,选择交通需求较大之地名标示,至多二处。
「指 31 」标志,设于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适当处,「指 32 」设于交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适当处,「指 33 」标志,设于出口减速车道起点至鼻端间之适当处。图例如左:
因受限制致无法依序设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预告标志,除「指 33 」为必要设置,得仅于出口前一公里处设置「指 3 2 」标志一面。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高速公路出口预告标志,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点及路线。告示车辆驾驶人应依标志之指示循序进入右线车道及减速车道驶出高速公路。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须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地名以连络道路两侧之重要城镇定之,专用交流道得以专用机构名称定之。「指31」标志,设于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处,「指32」设于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处,「指33」
标志,设于出口减速车道起点至鼻端间之适当处。图例如左:
因受限制致无法依序设置「指31」、「指32」、「指33」等三出口预告标志,除「指33」为必要设置,得仅于出口前一公里处设置「指32」标志一面。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零六条
高速公路出口处数标志「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点有两处以上之出口。设于第一处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预告标志前方约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依前条图例设置之。
第一百零七条
高速公路出口处街名里程标志「指35」,用于交流道密集之都会地区,因出口预告标志不能依规定设置时,以本标志指示前方数个出口连接之街名及里程。设于通往同一市区第一道出口预告标志前方约五00公尺处。
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配合高速公路出口处数标志设置之。
第一百零八条
高速公路出口编号标志「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编号,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桩里程牌之里程数为出口编号标志之号码。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左:
第一百零九条
高 (快) 速公路出口标志「指 37 」,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设于交流道出口匝道与主线间之三角顶端上或邻近处。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
本标志得视需要增设出口编号附牌。图例如左: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高速公路出口标志「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设于交流道出口匝道与主线间之三角顶端上。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
本标志得视需要增设出口编号附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预告标志「指38」,用以指示前有服务区及其距离里程。分别设于距离服务区进口二公里及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服务区名称。
第一百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口方向标志「指39」,用以指示服务区进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设于服务区进口匝道起点。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服务区名称。
第一百十二条
公路休息站预告标志「指40」,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别设于距离休息站进口二公里及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边线,并应注明休息站名称。
第一百十三条
公路休息站进口方向标志「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进口之位置及方向。设于休息站进口显明之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休息站名称。
第一百十四条
公路收费站预告标志「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费站及其距离,告示车辆驾驶人应准备减速停车缴费。设于各收费站之收费栅门前一至三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红底白字白色边线。
第一百十五条
路况广播标志「指43」,用以指示行车路段内收听路况广播之广播电台频率。得设于公路上该电台频道涵盖范围起点或其它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边线。
第一百十六条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线编号,设于一般公路,以公路起点为零公里,顺路线行进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侧设置一块,碑面下排所标之数字,为该点距离起点之公里数。
里程碑碑面与行车方向垂直,里程数字正背两面相同,设置地点应力求明显,不妨碍交通。
里程碑上排图案指示路线编号,为白底黑字,下排数字指示公里数为黑底白字。图例如左:
第一百十七条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设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点为零公里,顺路线行进方向每隔一公里在两侧路旁各设一面,牌面所标之数字,为该点距离起点之公里数。
本牌牌面与行车方向垂直,竖立方法同一般标志。
本牌为绿底白字。图例如左:
第一百十八条
停车处标志,用以指示停车场之位置。设于停车场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其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距离、车种收费时间及收费方式。附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十八条之一
身心障碍者停车位标志「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位置,设于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之适当处所。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91年10月25日修正前原条文--
残障者停车位标志「指49」,用以指示残障者专用停车位之位置,设于残障者专用停车位之适当处所。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第一百十八条之二
停车处指引标志「指50」、「指51」,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辆以上小型车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车场之方向、距离,视需要设于停车场五00公尺范围内之适当地点, 设置总面数不得多于五面。其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
第一百十八条之三
拖吊放置场标志「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场之方向、距离,视需要设于一000公尺范围内之适当地点。其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箭头。
第一百十八条之四
运输场站标志,用以指示运输场站之位置。设于邻近道路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捷运车站图例如左:
航空站图例如左:
港埠图例如左:
铁路车站图例如左:
高速铁路车站图例如左:
公路汽车客运场站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若不同运具共享场站时,得以共杆方式设置。
本标志图案必要时得附设于其它指示标志适当位置。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捷运车站标志「指53」,用以指示捷运车站位置。设于捷运车站附近适当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第一百十八条之五
政府机关 (构) 标志「指 53–6」,用以指示政府机关 (构) 之名称、方向及里程。
前项政府机关 (构) 系指民众较常前往洽公之左列机关 (构) :
一、县 (市) 政府。
二、乡 (镇、市、区) 公所。
三、地 (户) 政事务所。
四、税捐稽征机关。
五、公路监理机关。
六、停车管理机关。
七、各级法院。
八、其它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认定民众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机关 (构) 。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箭头,视实际需要设于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公里以内为原则。其参考图例如左:
第一百十九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54」、人行地下道标志「指55」
,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条
救护站标志「指56」,用以指示卫生所及经政府指定之医疗救护处所在地,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公里以内为原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
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十字图案。
--92年9月24日修正前原条文--
救护站标志「指56」,用以指示卫生所及经政府指定之医疗救护处所在地,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十字图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理站标志「指57」,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一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8」,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话标志「指59」,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紧急电话。
本标志在一般道路设置于距离该电话一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绘于电话之话亭上。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隧道内之紧急电话标志为白底红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渡口标志「指60」,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一五0公尺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餐旅服务标志「指6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餐旅服务及休憩设施。设于距离餐旅服务一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标志「指62」,用以指示学校地区,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学校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
附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标志「指63」,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二十八条
避车道标志「指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道一五0公尺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此路不通标志「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无出口不能通行。设于不信道路之入口处。
本标志为蓝底红色横条白色竖条。
第一百三十条
回转道标志「指66」,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绕道标志「指67」,用以预告前方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指示转弯车辆之正确行驶路线。
本标志为绿底白色图案及黑色箭头,板面内视需要绘设管制标志,其图案及颜色应与原规定之管制标志一致。
得视需要设于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适当位置。指示依回转道左转者,图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实施快车道禁止右转者,图例如左:
前二项图例图案内容为假定状况,得随实际路况而作调整,并视需要配合回转道标志设置。本标志下缘得设「左(右)转车绕道」附牌。
第一百三十二条
道路通阻指示标志「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状况,设于易发生交通阻断之路线入口处附近。
本标志牌面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写明该路段之终点地名。标牌(1)(2)(3) 均可活动,视情况需要随时安装适当之牌面。该路段畅通时,标牌(1) 应以绿底白字书明「畅通」,途中阻断时,以红底白字书明「封闭」。标牌(2) 为白底,表明途中应注意之事项;如「最高行车时速」、「当心落石」、「轮胎加链」等标志缩小图案。标牌(3) 在路线畅通时,以白底黑字书明「全线通行」,路线封闭时,应书明「可通至××」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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