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精神,从2003年4月21日起在翻译专业实行资格(水平)考试制度。
组织领导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组建翻译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有关工作。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
(一)资深翻译: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科学文化知识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
(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较为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能够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担任重要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译文定稿工作。
(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一定范围、一定难度的翻译工作。
(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般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译工作。
评价方式
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 (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级口译、笔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
科目设置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 2个科目。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
考试一般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具体语种及考试日期见当年公布的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 “ 交替传译 ” 和 “ 同声传译 ” 考试时间均为 60分钟。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30分钟。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报考条件
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2、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时,免试《二级口译综合能力》,只考“口译实务(同声传译)”1个科目。
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文件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4、15所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见附件6、7。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 ( 水平 ) 考试并申请登记。
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合格证书
参加考试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2个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考试合格,颁布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要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证明。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 (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