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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2、实行财务主管委派,推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与掌控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掌控财务人员,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根据对各被控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各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投资公司可向被控企业委派财务人员,从而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杜绝会计作假行为,为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保障。财务人员委派制是通过向被投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控制或掌握其财务活动,便于投资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采用会计主管委派制,即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协议或控制被投公司董事会对被投企业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主管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全面负责被投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企业的管理层。为了避免会计主管在面临两级公司双重领导时无法有效处理投资公司、被投企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一方面应赋予财务主管较高的权力,如果只是作为被投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参与决策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应细化对财务主管的业绩考核与奖惩,避免其处于游离状态,既无压力,也无动力。被委派财务人员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对于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被投资企业,可推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是通过向所授项目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监督或掌握其财务活动。实际工作中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运转由投资公司派驻的财务管理人员与企业总经理或董事长实行联签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投资公司的经济利益。派出的财务人员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派出财务人员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投资公司的代表,财务负责人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凡属联签事项,必须在酝酿阶段就让派驻财务负责人介入,并与公司负责人联合签署;凡属报告备案事项在联签时,均由派驻财务人员填写联签表,该表作为必备要件随报告或备案文件上报投资公司,否则投资公司办不予受理。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强化审计工作。审计也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投资公司所投企业一般是普通生产或服务型企业,其管理环节较投资公司自身更为复杂,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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