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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二、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类的每一项活动都应当是效益大于成本的,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也应当遵循此项原则。企业设立的每一项控制措施,都应当是控制效益大于控制成本的,否则,即使该项控制措施有一定的作用,也不值得设置。所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非越完整越好;规模过大的内部控制,会使企业得不偿失,是要不得的。值得注意的是,内部控制成本和控制效益往往是很难衡量的,企业设置内部控制措施时,应当非常谨慎地进行判断。不但要从某项控制措施本身出发权衡成本与效益,而且要从该控制措施对企业整个控制系统的影响的全局出发权衡成本与效益;不但要从过去的经验出发权衡成本与效益,而且要从未来发展的需要出发,权衡成本与效益。
一般说来,内部控制效益包括直接控制收益和间接控制收益。直接控制收益是指该项控制措施本身能够防止、发现和纠正的错误与舞弊金额;间接控制收益是指该项控制措施设置并运行后,使整个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控制力得到加强,从而使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其它控制措施所能增加防止、发现和纠正的错误与舞弊金额。
内部控制成本也包括直接控制成本和间接控制成本。直接控制成本是指为实施该项控制措施所发生的有关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以及办公场所、用具和物品等的购置费、折旧费和修理费等。间接控制成本是指实施该项控制措施后,可能会使整个企业的办事效率下降,甚至贻误商机,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和带来的损失。三、不兼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所谓不兼容职务,是指如果集中于一个人或岗位办理,会增加错误与舞弊发生的机会,或增加掩盖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职务。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企业的所有不兼容职务原则上都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或工作岗位来执行,这是能够形成相互制衡的控制机制的重要基础。可以说,离开了不兼容职务相分离这一基础,现代内部控制就难以建立和有效运行。
一般说来,企业进行各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可以大体上分为: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和稽核检查等四种。在这四类职务中,除了授权批准和稽核检查具有兼容性,一般来说可以兼任外,其余各种职务之间都是不兼容的,一般应当予以分工执行。具体到更容易出现错误与舞弊的货币资金业务而言,支出的授权审批、资金的出纳和保管、会计记录和稽核检查一般都应当予以分工负责。
标签:财务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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