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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财务管理的策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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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综观各国在财产清算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使用不同的三个原则:破产地域性原则、破产普遍性原则和破产折衷主义。破产地域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不对债务人的其他国家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破产普遍性原则指在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效力限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位于哪个国家。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权人的利益。所谓破产折衷主义是兼纳破产地域性原则和破产普遍原则,有的国家主张本国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而外国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有的国家则根据财产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不动产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

面临破产事件的经济主体,在处理破产清算时,应尽量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比如,如果是债权人,就应争取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的破产程序,可以清偿到债务人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就应争取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的破产程序,只清偿其发生破产国家的财产,这样可以保护在其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破产折衷主义具有更大的弹性,视情况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由此可见,在处理跨国的破产清算时,不同的对策和措施,在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或损失的经济利益大有不同,这是财务管理对破产清算要关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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