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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在研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支持的方面,我国还应该放宽视野,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这方面,美国财政专项基金就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财政专项基金是美国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在美国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政府财政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的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可以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的基金;二是风险补偿基金、财政专项基金(不同于财政直接补贴,它有严格的管理要求,需要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必须明确资金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特殊行业的再保险基金等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的基金。同时,美国还建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美国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并在各州设有派出机构,其作用是为中小企业争取平等的竞争条件,服务于中小企业这一经济群体。
事实上,美国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政府主要通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 在近45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隶属于联邦小企业管理局) 通过14万个投资项目向大约9万家小企业提供了400亿美元的资金,创造了大约100 万个新的工作岗位。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担保方式如下:以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的信誉为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一般情况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贷款总额75%~80%的担保,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75万美元。 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由政府预算列为风险处理。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根据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 对参与担保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
尽管我国目前可能不存在构建财政专项资金的条件,但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先了解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背景、目的和方法,以便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能有更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财政专项基金这一已经取得巨大效果的措施。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级法律法规
与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类似,在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级法律法规方面,我国也应该放宽眼界,积极借鉴国内外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由于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份,因而世界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问题非常重视,美国也不例外。美国联邦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法规,用立法的形式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包括:《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
我国在1999年4月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小组,直到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才开始实施,但该法仅仅构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基本框架,缺乏配套的法律如《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等,因此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极不成熟。另外由于转轨时期其它各项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了市场维护制度不力的现象。尽管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针对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法规,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
六、推动我国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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