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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政府性投资公司不同于非政府性投资公司的“两大法宝”是它所具有的双重主体、双重身份。但是,政府性投资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自己的独特优势。不能立足于自身的特殊性,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取向。影响了自身的发展。
上述问题的出现,与我国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发展历史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政府性投资公司都是作为政府职能的附属而出现的,按照政府的意志完成政府分配的任务是它们的使命。甚至有些地区的投资公司至今在管理体制上仍未实现“政企分开”,仍由政府部门全面监管公司的大小事务。受这种“老国企”和政府“包办”思想的影响,企业长期以来缺乏自主权,长期依赖政府,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资公司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不敢参与市场竞争。另外,有些投资公司本身就是政府政策的阶段性产物,如配合政府实施工业企业的改革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这类公司正面临着被撤销的境地,战略眼光和战略意识更是无从谈起。
如今,政府性投资公司原本所具有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渐消失,如何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如何才能够真正做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确的投资战略定位是关键一环。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的战略定位
(一)观念定位
政府性投资公司不同于一般性投资公司,既是执行政府职能的组织,又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一直以来,人们对政府性投资公司的经营定位存有异意。有人认为,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公司,应当与一般公司无异,利润最大化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也有人认为,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股东是政府,因此,其经营运作应当以股东意志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公共行政及服务,因此,政府性投资公司应以贯彻政府的公共职能为使命。
以上两种说法均有一定道理,但都存在片面性,将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同于一般性投资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显然与政府设立投资公司的初衷相违背。政府之所以成立政府性投资公司,原因之一就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够完全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一般性投资公司的逐利特性使其不愿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等外部性强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投资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只能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出面解决。此外,认为政府性投资公司不应考虑利润的观点也是片面的,作为一个公司,若无效益考核,公司的运作绩效将难以衡量,没有利润,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更无从谈起,因此,政府性投资公司的盈利性也不容忽视,只是这里的盈利不仅指货币收益,而且还指社会收益。应当在保证其公共职能的前提下,追求一定水平的货币收益。
(二)能力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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