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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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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第二,地方税收征管领域中的问题不容忽视。税收征管权是税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财税改革中虽然建立了地税机构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但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是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性的收入如个体税收、集体税收及涉外税收中的地方税收等仍由国税局代征,而地方政府对属于自己的收入又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这样与建立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构的初衷不完全相符,未能完全实现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的目标。二是征税权与其它执法权相脱节。部分地方收入由国税局代征后,其它执法权和管理权、检查权、复议权的归属如何与征税权一致起来,存在不少矛盾难以解决。
第三,在税收收益分配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财权事权不统一,造成地方财政困难。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坚持二者的一致性,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且可以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导向趋于一致。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财权和事权相互交错,没有真正划分清楚,经常出现地方财权范围过小,事权范围过大的现象。不符合我国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运行。因此可以说,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不仅是税收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是正确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调整和完善地方税权划分的总体思路
根据当前的现状问题及国际经验,下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地方税税权划分,从总体思路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中央需要保持相当的税权集中,高度分权的模式行不通。选择中央税权集中为主的模式,一方面是出于中国国情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对国际有益经验借鉴的必然结果。二是摒弃传统的税权过度集中模式,走适度分权的道路。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从中国国情和现实问题出发,摒弃传统的税权过度集中模式,走适度分权的道路,包括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三是在适当分散税权的同时,必须整顿规范地方的收费权。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导向,将现行各种名目的收费按其性质类别分流归位,使其各自发挥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完善《税法通则》的内容与体系
(一)完善《税法通则》关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规定
中央与地方税权研究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涉及事权与财权的准确划分、税收法制建设、税制结构的完善、组织结构的健全和经济状况诸方面的问题。在税法体系方面,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可以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完全集中于中央,以保持中央税和共享税管理权限的完整和统一,维护中央的利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除此之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税源状况拥有开设一些地方性税种的权利,扩大税收规模。只有对地方税拥有充分的管理权和适度的立法权,地方政府才能真正地成为一级财政主体,才能根据本地区财政、经济的需要,开征地方性税种。这样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可以有效地抑制和杜绝地方擅自越权和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真正以法律形式规范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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