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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避税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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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4 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税收的负面影响?

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税负。不当的关联交易会造成税收永久性流失或推迟税收缴纳的时间。前者可能的情况是企业将利润转入享有减免所得税或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后者可能的情况是企业将利润转入当年亏损的关联企业或让关联企业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当的关联交易还会使地区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资源受扭曲。因为税率低、税收优惠多的地区往往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税率高、税收优惠少的地区经济往往较落后,关联企业间通过转让定价手段,利润会流向发达地区,势必造成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税收越来越多,经济较落后地区税收越来越少,从而使地区贫富差距更剧烈。

4.1 转让定价对增值税的影响?
在增值税方面,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货物交易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
在我国,外商投资的关联企业逃避增值税还有另一个途径。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可予免税,但不予退税,并且,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对于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予以免税并退税,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在国内采购进项税额多、出口量大的企业),如果它是在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话,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所以,与之有关联关系的、成立于1993年12月到30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会把产品低价转卖给它出口,以求得更多的退税。?
4.2 转让定价对消费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方面,法律规定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一些生产从价计征的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的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就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式,压低出厂价格销售给这些关联企业,以减少应税收入并让利于关联企业,然后再由这些商业企业通过支付各种高额费用等方式返利给生产企业,从而缩小了消费税的税基。当然,这种方式对于从量计征的其他消费品就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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