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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为中国加入WTO扫清了最大的障碍。加入WTO之后,中国银行业将得到众多收益,同时,也将付出相当成本。
一、收益
(一)引进竞争机制外资银行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管理经验和服务技术,高水平的服务效率和卓越的商业信誉,必然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强大的竞争压力。外部竞争力量的引进,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素质和各方面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改革和服务现代化的进程。
(二)增加外部资金进入渠道外资银行的进入增加了外部资金进入中国的渠道,为中国境内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到1999年8月底,中国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达到33.55万家,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0万家。毫无疑问,如此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单靠几家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数额巨大的金融需求。
(三)有利于中资银行扩展海外业务根据WTO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较少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这就为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一些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创造了条件。
(四)改变中资银行税负不利地位目前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突出表现在税收负担水平相差过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可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由于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着众多的税收优惠,因而极大地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内外资银行的税负水平将会统一,使内资银行能够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等的业务竞争。
(五)促进向国际惯例接轨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银行业必须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要按照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特别是要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经营管理。这必然迫使中国的银行业加快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同时,促使中央银行推进全方位和规范化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成本
(一)银行业市场份额的损失预计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分别上升到15%和10%左右;外资银行的外币贷款市场份额可超过1/3,人民币贷款市场份额将达到15%左右;外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超过50%;外资银行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预计在中国加入WTO十年之后,从整体上来看,外资银行将占有1/3左有的银行业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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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削弱赢利能力伴随着中资银行市场份额的缩小和优质客户的减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丧失很大部分的赢利业务和赢利区域,极有可能进入亏损状态。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历史包袱沉重,而且在开展新业务时必须顾及国家利益,因此不赢利业务在中资银行中占有相当比重。虽然目前外资银行的许多银行业务市场份额都还不占优势,但其业务基本上都是赢利业务。这将导致中资银行的不赢利业务比例上升,使中资银行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三)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外资银行将逐渐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从而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在中资银行存在流动性被大量不良资产侵蚀的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并且扩大吸收国内居民与企业持有的外币和人民币存款,必然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中资银行的生存。
(四)金融风险监管面临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风险。目前,在中国境内的一些外资银行存在的问题有:多存少贷,将其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调往境外套汇和套利;转移利润,逃避中国税收;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如回扣等手法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争夺市场,采用高薪等优厚条件从国有银行挖走人才等。(2)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动之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竞争,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转嫁给中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3)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五)加大金融宏观调控难度首先,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由于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而且,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货币市场可能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将进一步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难度。其次,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的各类企业都可通过外资银行融资,这就意味着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国际资本的流出入将更加频繁,因此中央银行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再次,将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因素。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措施尚不够严密和完善的情况下(据估计近年来每年约有上百亿美元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外逃),当人民币汇率出现波动时,持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外资银行将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因素,有可能推波助澜,加剧汇率波动,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
三、五年过渡期
从长远来看,加入WTO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将是净收益,即收益大于成本或利大于弊。但是,从短期来看、甚至从中期来看,加入WTO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可能是成本大于收益即弊大于利。中国银行业必须制定正确的战略和策略,充分利用短暂而十分宝贵的5年过渡期,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改造、彻底改善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国有现代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属于“幼稚行业”。国有商业银行虽已有20年的历史,但商业化经营经验不足十年。加入WTO后,中国银行业面临的大多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十年”应对“百年”,中国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是“敌强我弱”的恶性竞争。为此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①加强自身改革与完善。首先,健全商业银行的治理组织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稽核与监察体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担保抵押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等。其次,按市场规律和谨慎会计等原则反映商业银行有效资产,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完善现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考核办法,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方法,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等。再次,按照精
减、高效原则,精减分支机构的同时精减人员。合并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分行,撤销地市重复设置的分支行,精减业务量小、长期亏损的县市支行及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交叉合并、收购、重组分支机构。第四,改革和完善符合商业银行特点的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统一、严格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来中外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间的业务合作十分重要,如果对外业务处理基本达成同一口径,不仅可增强竞争力,还可以节约成本。在统一口径对外方面,日本银行业表现非常突出,形成整体合力,增强了影响力。另外,香港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的“银行公会”制度值得借鉴。可通过这一制度,在中资银行间以协议形式达成某些共同准则、防止不公平竞争,协调解决部分银行间的业务矛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②改善运营环境。改善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包括许多内容,但最紧迫、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进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资产的增长远远超过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的增长,如果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维持国有独资组织形式,其资本充足率不仅得不到提高,甚至将会进一步下降。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不足问题,无非三条途径,一是由财政继续注资,但近期来看可能性不大;二是通过商业银行发行债券,但受巴塞尔协议有关条文的限制,不可能随意发行;看来只有实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实行产权多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另外,产权多元化之后,外部监督加强。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才能发挥效益。
第二,加快商业银行实施全能化步伐。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其赢利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必须尽快放宽对中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除了逐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外,还应当考虑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
第三,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负担。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责,由中央银行完全承担;二是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全部交由各家政策性银行承担;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商业银行在贷款和投资上应有完全自主权,在机构设置方面的限制也应放宽。
第四,彻底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美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96,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在它的几十倍以上。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自身无法控制的政策性因素造成。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AMC以平价形式,并主要依靠冲销国有银行对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来置换国有银行剥离出去的不良债权;二是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配合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财政部应尽快落实扩大国有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打消规模,应当在五年内基本打消所有呆帐。
第五,落实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自主权。要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赋予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权,商业银行除了拥有业务经营和自主权以外,还必须拥有工资、人事方面的自主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用人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受到严格限制。
第六,完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在监管内容上必须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别开来;在监督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效率上,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在监管力度上,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
(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追求高额利润、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除此之外,外资银行还存在着开拓外国市场、分散风险,以及全球战略等动机。问题在于如何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可考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尽快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法规。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控制外资银行进入速度。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仅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第三,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加拿大为例,其银行法规定,所有外国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110亿加元。在对外资银行机构监管上,按照美国《国际银行法>的要求,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和代理处须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现金和合格证券的方式存放在指定的存款银行,该资金须不少于分行或代理处负债的5%,或与当地联合注册的银行等同的资本金。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银行经营牌照制度,通过设置各类等级的牌照来控制从事不同业务经营范围的外资银行的数量和规模,等等。对此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
第四,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区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国有商业银行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外资银行在取得国民待遇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则仍需承担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义务。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相对加重。为此应当参照国外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不发达地区,以便使外资银行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第五,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目前中国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着较大风险,支付问题不断发生。通过引进外资银行购并中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目前中国正在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会涉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出售,外资银行将是重要的投资者之一,具体参与办法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将AMC持有股权直接出售给外资银行;一种是AMC通过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抵押债券,出售给外资银行。
第六,引进外资银行应当首选中外合资方式。在引进外资银行众多的方式中(如独资、合资、开设分支机构等),以中外合资方式引进外资银行对中国最为有利:首先,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际银行业先进的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其次,
有利于参与合资的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了解和掌握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资银行中由中方控股,中方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可有更多的决策权,从而使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更能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中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方面,对中外合资银行的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银行的监管较为困难。与中外合资相比,外资独资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贷款规模以及赢利水平都远远低于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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