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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发展的三种模式及我国券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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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信息上的便利

在证券公司产生之前和在普通的公司具备上市资格之前,银行就与企业有了长期的合作关系,银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从事的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都有较为深刻的了解。而由于企业的生存、发展都需要银行的长期支持,企业在与银行相处时的机会主义也较弱,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也较小。而上述这些重要信息也是证券公司在向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推销企业债券、股票时所必需披露的。因此,当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时,券商就可以在做投行业务承销证券和证券分析业务时获得银行提供的信息便利。即使证券部门要承销和分析的公司与银行并无合作关系,但银行长期以来从事信贷活动积累起来的专家才能对证券部门业务的开展也是一种重要支持。

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证券业务部确实可以获得上述诸多便利,但享有这些好处是有代价的,或者说作为附属部门,证券业务部在开展业务时也会受到一些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全能银行各部门间潜在的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即当银行内部业务上存在冲突且一方是证券部门时,全能银行为了总体利益最大化而主动牺牲或放弃证券部门的利益,使后者的业务发展受到不利冲击。从投行业务来看,当一个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项目需要融资时,银行既可以直接为其提供较长时期的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收入,也可为其发行证券融入长期资金而收取较低的佣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全能银行一般倾向于对其发放贷款。而当受理的项目是—些低收益高风险的项目时,全能银行则会为其努力包装,将它推销给广大投资者。再如,当客户存在巨额未偿还贷款并无力支付时,全能银行会主动替借款人发行债券以抵偿无法收回的贷款,将信

贷风险转嫁给客户。但来自实证方面的研究却对所谓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了异议。

 

美国两个学者克罗兹勒(Kroszner)和雷简(Rajan)在1994年利用美国在1921—1940年的资料作了研究。他们首先把该期间的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承销的121类行业的债券给予配平(matched security method),对它们之间的绩效进行对比研究。绩效指标采用正常履约、未清偿和违约三项。正常履约(retired)表示发行的债券在到期时或到期前全部偿还本息;未清偿(outstanding)表示债券还未到期;违约(default)则表示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后未能偿还本息。该研究成果揭示,1921—1940年,美国商业银行承销债券的违约率比美国投资银行要低得多。1925~1930年,商业银行承销债券的平均违约率约为0.6%,投资银行的这一数字是1.5%;1932—1940年承销债券的违约率,商业银行平均约为11%,而投资银行则为27%。可见,商业银行承销的债券有着比投资银行更好的绩效。

但后来的歌伯斯和勒纳(Paul Gompers and JoshLerner,1998)认为上述的研究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因为Kroszner和Rajan在收集数据时未注意那些发行股票的投资银行是否拥有对该上市公司的贷款,若没有,则“利益冲突”问题根本不会出现;二是在大危机背景下,很难测量证券的长期收益率,而只能看到违约率;三是由于所选择的时间太短,说服力不强。认识到上述不足之处,歌伯斯和勒纳对“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重新分析,但他们并未直接对全能银行展开研究,而是选择了那些在拟上市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同时自己又是该公司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他们认为投资银行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资本投入类似于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对后者的贷款。这两位学者选取了20年的样本数据进行研究,最终发现:(1)投资者是理性的,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他们都会要求一个价格折扣来获得补偿;(2)从业绩表现上看,由这样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的市场表现,它的长期收益率同由那些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一样好,甚至更好;(3)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会适应性地选择那些对信息不敏感的股票来承销。

无论证券业附属发展模式下的“利益冲突”问题是否真实地在实践中存在,但目前公众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采取的“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策略使这种模式下证券业的业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它使券商被迫以更低的价格发行证券,同时也使它们在项目选择上更为挑剔,有意识地回避那些对信息敏感的行业和企业。显然这种策略是会增大投行的运营成本,是不利于证券业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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