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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编辑:sx_yangk

2015-10-26

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

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

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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