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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实践及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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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以上货币政策透明度的涵义都是单方面强调中央银行信息披露的数量和准确度,并没有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央行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即中央银行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有效沟通,因为社会公众对央行公布的信息没有很好的理解,则达不到理想的政策效果,只能算是一种狭义的货币政策透明度涵义。Winkler(2000)立足中央银行和公众的交流角度,提出应按照公开、清晰、诚实和共同理解来阐释一种广义的货币政策透明度概念。他认为,中央银行披露较多有关货币政策信息并不意味着公众就能很好地理解其政策意图。因此,透明度应该是一种双向有效沟通,而不仅仅是宣布政策目标和操作方面的要求。本文也采用广义货币政策透明度的概念,认为货币政策透明度不仅仅包括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决策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数量和准确度,还包括社会公众对央行所披露信息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从而把货币政策透明度分为:目标透明度、操作透明度、信息透明度和行为透明度。

  目标透明度,是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选择以及目标偏好程度向社会公众透明的程度。目标透明度的提高可以通过明确公布货币政策的目标或者是各目标的权重来实现。

  操作透明度是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具体操作方面的透明程度,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决策的过程及结果、政策工具的选择和依据以及操作误差等信息的公开程度。

  信息透明度是指中央银行内部使用的用来预测未来经济金融形势(比如未来通货膨胀率)的相关经济数据、经济模型的公开程度。

  行为透明度是指市场主体对中央银行披露相关信息的理解和预期程度,主要表现为央行货币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

  三、我国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实践

  我国央行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实践起步较晚,透明程度相比偏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研究全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货币政策透明度的问题就此被正式提上日程,中央银行提高货币政策透明的步伐也有所加快。因此,我国央行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实践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职能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前,即(1984年~1994年);第二阶段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出台到现在(1995年至今)。

  1984年~1994年,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被赋予中央银行职能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前大半段时间,我国货币政策一直强调双重目标,即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贷款规模,做到既能控制通货膨胀又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而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央银行……应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从这些政策要求看,货币政策的双目标制在实践中应当占主导地位。但因为这种双重目标,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一直在平衡妥协中艰难运作,最终导致货币过度投放,带来通货膨胀,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不得不进行调控,从而治理通货膨胀又成了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而且这种情况反复出现,导致经济大幅波动。从长期来看,其总体增长速度并不高,并影响了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基于这种认识的转变,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也发生了变化。199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规定为"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的季度数据。因此,这一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透明度不高,货币政策的操作透明度几乎没有体现和信息透明度也仅有一点体现,行为透明度更是没有体现,所以该阶段的货币政策几乎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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