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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在我国由于国家具有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形式上体现为向国家交费[2]。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要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又称为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使用费;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价款,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规定,具体见于1999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如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其中,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从设计的目的来看,主要偏重于对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资源自身经济价值损失的补偿和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资源税在于调解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在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则属于矿产资源勘探投资的对价。对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并没有考虑对生态本身的补偿问题,而且征收数额上远远不能满足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费)率整体偏低。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率整体偏低,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为例,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销售收入的2%-8%。又如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只有1%,而国外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则达到10%-16%。而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没有与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结合起来,十年来,我国矿产品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却始终未作调整,造成了补偿费的征收与资源储量消耗水平、资源利用率水平严重脱钩[3]。过低的矿产资源税费,导致了企业缺乏珍惜资源的压力和动力,“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现象普遍存在,致使矿产资源开采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抬高了矿业投资的实际收益率,刺激了投资主体对矿业资源产业的投资,加剧了矿业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矿业秩序的混乱。
2.矿产资源税(费)率的结构失衡。矿产资源税(费)率应折射出资源本身价值,对价值高、更为稀缺的矿产资源税率理应更高,但我国的矿产资源税率并未遵循矿产资源的内在价值高低规律。如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资源税率仅为1%,铁、铝土矿、花岗岩为2%,地热为3%,金、矿泉水为4%。这种税率倒挂的结果导致了矿产资源税(费)率的结构失衡,也是致使重要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
标签:财政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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