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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税收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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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三)建设税收国家对于税收法治的意义

严格地说,建设税收国家的过程就是就设税收法治的过程。税收国家与税收法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角度讲是税收国家,从税收领域实现了法治状态来讲是税收法治;税收国家更多地强调了经济基础的成分,税收法治则更多地强调了上层建筑的成分;但二者在实质上是统一的。

税收国家与税收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税收国家为税收法治的形成提供了经济基础,税收法治为税收国家的建立提供了政治保障。税收国家与税收法治是齐头并进的:税收国家建成之日就是实现了税收法治之时,税收法治建成之日也就是实现了税收国家之时。

四、我国建设税收国家的对策

(一)建设税收国家的立法对策

税收国家是在税收领域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建设税收国家的一个根本前提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加快税收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在税收宪法层次,目前最紧要的目标是进行税收立宪,即把最基本的税收事项以及人民和国家最基本的税收关系规定在宪法之中。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无一不在宪法中对有关税收的根本事项予以规范,我国作为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发展中国家以及追赶发达国家的世界大国,更应该尽快在宪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基本事项予以规范。税收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税收征纳关系和公共物品提供关系,因此,税收宪法中首先应当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以及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基本前提条件,因此,税收宪法中应当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国家是纳税人的国家,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作为主人的地位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税收宪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如依法纳税、税负从轻、诚实推定和权利救济等。由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是税收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广义的税收宪法还应当包括有关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7]

在税收法律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减免和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因此,税收法律将承担起详细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全面保障纳税人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律也将是税收法律规范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是税收法治的基础,是实现税收国家最基本的保障。税收立法需要以税收宪法为根本指导,遵循税收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来制定,用基本法律的形式来展现税收国家中纳税人和国家的权利义务。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层次最紧迫的任务是把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上升到税收法律的层次,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在整个税收领域具有统帅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全面建设税收法治的大厦。

在税收行政法规层次,除了上文提到的把基本的税收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了确保税收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相应的税收实施细则,如果说税收法律的作用是形成一张税收法制之网的话,那么,税收行政法规的作用就是将这张网的网眼做得尽量小一些。目前,我国大量的税收实施细则都是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在税收国家中,这些权利应主要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来行使。

(二)建设税收国家的执法对策

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执法系统予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完善的执法系统,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都只能相当于一张白纸,因此,严格税收执法,实现税务领域的依法行政是税收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法治的基本特征是一切法律主体均处于法律的统治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依法征税,而核心在于国家依法征税。因此,严格税收执法,实现税务领域的依法行政是税收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

提高我国税收领域的执法水平,除了以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以外,最重要的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需要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素质,取消执法人员的特权观念,强调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一样处于税法的制约之下,税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税收执法机关内部的纪律约束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标;再次是赋予纳税人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机制来制约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间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标;最后是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通过上级税收执法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整个社会的监督机制来对税收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从而确保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三)建设税收国家的司法对策

法治国家一切法律问题最终都要由法院来解决,(注释:司法被认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像社会的镜子,镜子若看不清楚,社会正义就会出问题。在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历程中,司法应扮演稳定社会秩序、带动社会进步的角色。在法律文化启蒙方面,的确只有法官才能最终使国民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参见韩世远.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J]. 法学研究, 1995(4).)因此,建设税收国家必然要求加强税收司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目前的税收司法建设很不健全,一方面法院缺少专门的税法人才,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法院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实际上无法对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予以审查,限制了法院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建设税收国家,首先需要设立专业的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以应对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世界上税收国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都有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可以考虑首先设置税务法庭。设立税务法庭是应对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大量性、实现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设立税务法庭具有现实可能性,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各地已经有了相关实践,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税法专业人才。税务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方面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行政税务案件则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作为一审法院受理税务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税务案件。[8]其次,需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法院更全面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充分发挥法院在税收国家建设进程中的能动作用。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现状,可以考虑赋予法院对于税收行政法规以下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如果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宪法、税收法律或税收行政法规,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从而间接否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在事实上的法律效力,[9]同时,法院可以建议相应的制定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宣布这些规范性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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