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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国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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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三)地方政府债券

为了弥补当地政府的财政赤字、地方政府的公共事业投资而发行。发行首先要经当地地方议会和内部事务长的批准,首都汉城发行要经首相批准。如1968年至1976年发行的汉城-釜山地铁债券。由汉城地方政府发行,由金融机构承购。

韩国国债的发行

(一)法律依据

韩国国债的发行必须要遵循有关法律。韩国的企业会计法,国家会计法列在特别帐户-基金建立法中。

韩国的特别帐户包括特别帐户、公众帐户、公众基金帐户、普通帐户。“普通帐户”是为执行政府全体财政而设计,“特别法帐户”是为特别项目的融资和有效运用而设计的。

会计核算法中规定,政府通过税收而征发的满足财政支出的发行债券必须在不可避免下方可获准发行。

(二)发行程序

首先要向财政部门递交建议书,向经济计划委员会递交结算申请书,向政府内阁递交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发行条件、资金运用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内阁阅后转呈总统批准,经国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批准发行。

(三)发行条件

议会对政府利用公债的目的严加审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发债目的要符合条件,要为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而发;二是控制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三是专用基金,如工业复兴债券、粮食基金债券等;四是支持工、农业和技术开发项目。

(四)债券的期限

韩国债券分为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如国库券、粮食债券;中期债券一至五年,如投资国库券、国民投资券;中长期债券五至十年,如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债券;长期债券十年以上,如第二种国民住宅债券。无限期债券即无到期规定,是为了向国际金融组织交纳会费所募集,何时赎回得按照金融组织要求,所以叫无限期债券。

韩国发行中长期债券多是1949-1963年间,短期债券(指一年以内)1967年-1971年间发行,1977年以来发行超过5年以上期限的债券只占5%不足,说明韩国的国债向短期化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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