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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增值税的转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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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对于上述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改革?几年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都做了不少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既要讲究合理性,也不能不考虑到它的可行性;既要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也应注意结合我国的国情。不宜急于求成,指望近期样样都能一步到位,还是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步渐进为好。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由于税基的价值构成不同,增值税分成三种类型:税基价值构成中包括固定资产的,由于其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中的固定资产部分随折旧逐步排除的,由于其总值与国民收入一致,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中的固定资产一次排除的,由于其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1 目前研究转型是否迫切需要,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前研究转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几个弊端:①重复课税因素并未完全消除,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②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等于要多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③内陆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税负高于沿海地区加工工业,不利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④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税的“投资税”与人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反映在进口产品上,由于它们比国内产品少了这一笔“投资税”而增强了竞争力。

2.2 转型有何风险 目前实施转型是会有一定风险的。风险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风险之二是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这两个方面风险的程度又是此消彼长的,其关键则在于转型的方法。

一般来说,在原税负的基础上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税基宽,相对税率可以定得低些;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定得高一些。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如果选择消费型要达到23%多,相差6个多百分点。现在如果要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则要基本税率相应调整到23%多(并没有提高整体税负),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就基本上可以化解。但是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减彼增。基础工业、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而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有可能会造成破产户数增加,欠税增多,使相当一部分税收不上来。如果在增值税基本税率不动的前提下转型,亦就是降低增值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转型,企业承受能力方面的风险当然可以基本化解,但国家财政收入的风险程度则将加深。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全国基建投资9863亿元,更新改造投资3870亿元,共13733亿元。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以及“批零贸易”部分有7206亿元,按17%税率换算不含税价后计算税额为1047亿元。由于种种原因,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中有些支出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进口免税的设备,各种税费支出,增值税的转型问题土地及建筑安装支出,贷款利息、保险费、设计、咨询、仓储、自营工程人工费用支出等等),再加有些基本建设单位未能移交生产经营单位或不能投产等等,因而估计可抵扣的税款约在800亿元左右。我们暂以800亿元来做文章,这是财政要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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