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近几年来,内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自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港、澳同胞作品(包括图书和报刊文章、下同)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关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对此有意见。这种情况,不利于我们做好对港、澳地区的工作。由于我们尚未颁布版权法,也未加入国际版权公约,而港、澳地区目前仍在英、葡当局的管理之下,因此,从法律上讲,目前内地和港、澳地区可以不承担互相保护版权的义务。但是,为了贯彻党的爱国统一战线政策和促进祖国的统一,考虑到港、澳地区的特殊性,根据目前情况,经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意,对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港、澳同胞的作品不应视同外国作品,应保护其版权。首次发表港、澳同胞的作品,应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二、作品出版后,应按文化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
三、如无法事先征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在其出版物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为其保留稿酬和样书,欢迎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本人或其委托的代表来领取。
四、受港、澳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为其办理向内地转让版权的出版社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方可进行版权转让活动。
五、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原则上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在目前情况下,作出如上暂行规定,在内地保护港、澳、台同胞作品的版权,有着重要意义。各出版社、期刊社、报社务必充分重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纠正,情节严重者还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请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件通知所属的出版社、期刊社和报社。
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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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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