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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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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对台湾版权贸易,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归口管理。内地建立对台版权代理机构,须报国家版权局批准,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 
  (三)在北京设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直属国家版权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版权局工作人员参加公司的工作。公司以民间机构名义对外,以自己的法人资格接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开展对台版权贸易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代理商谈、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代理联系转让版权;代理收转稿费和版税;提供有关版权贸易的咨询;提供书目和图书出版信息;代理版权诉讼等等。将来视业务发展情况,可以逐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四)对台湾出版大陆作者作品,应尽量提供方便。但要弄清情况,防止上当,还要避免重复授权,引起纠纷。大陆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台湾使用作品,可以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理,也可以由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直接同对方商谈草签合同。大陆出版台湾作者的作品,除按出版管理的规定报批之外,还须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合同可以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草签,也可以直接与对方草签。不论是台湾出版大陆作者的作品,还是大陆出版台湾作者的作品,均须将所草签的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未经登记审核的合同一律无效。今后对版权合同,可考虑分级管理,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审核,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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