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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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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雷仁义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的议案(第101号),曾元禄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354号)(议案内容是文化市场法)。文化市场问题历来受到人大代表的密切关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相关法律。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文化市场的单项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这对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文化市场内容繁杂,职能部门交叉,目前制定一部规范整个文化市场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应根据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方针,在进一步实施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总结法制化管理的经验,为今后文化市场法的制定做好准备。
  2、马大谋等30位代表、盛昌黎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第36、755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修改文物保护法十分必要。文化部已于1998年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稿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就修订稿的重点问题深入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做好文物保护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李成博等32位代表、郜彦茹等32位代表、南振中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新闻舆论法及新闻舆论监督法的议案(第173、197、454号)。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新闻法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也成立了起草小组,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论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明确要求抓紧新闻立法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公民享受言论自由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新闻监督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将新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十分重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闻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4、宋木文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重新启动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第681号)。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由于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国务院于1999年6月撤回了该项议案。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网络版权、著作权人待遇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当前,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更加迫切和必要。鉴于此,国务院已重新启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并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邵峰晶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网络版权法的议案(第640号)。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互联网络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日益普及,网络版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不尽相同,现行法律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是必要的。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已对此作了相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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