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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2

简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在实务中,很多人常常混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网络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或组织,其基本功能是按用户的选择提供信息储存、传输等中介服务,而它本身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ISP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中IAP和IPP合起来又称为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ISP)。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依据从法律理论上看,可以从过错推定,控制损害结果,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确定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过错曾作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毫无疑问的。在版权侵权行为中,ISP的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版权。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其所尽的注意的义务。因此,在网络时代,过错仍然是追究加害人版权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2.控制损害结果理论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来说,在网络时代,技术性更新、升级的速度惊人,一般用户根本不会使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必能解决。而ISP则更了解网络信息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制,了解信息传输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结果,并依据其预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因此,根据控制损害结果理论,法律赋予ISP“诚实善良”的注意义务和适当的监控义务,在服务范围内一旦发现版权侵权或权利人提出侵权警告的情况下,就应该核实调查,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反之,如果ISP未能尽适当的监控义务,或经权利人警告仍不采取减少和消除损失,则其要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3.营业收益与风险理论从营业收益与风险理论来看,收益和风险总是伴生的。ISP作为一种经营性实体,虽然也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但总体来说其所从事的还是一种营利性活动。因此,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ISP当然要对每一位潜在的用户提供应有的注意与安全保护的义务,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ISP都不愿意提供一定的安全保护,未尽该有的注意义务,用户在网上便没有任何的安全感,ISP的吸引力必然会下降。因此从长远来看,ISP承担应有的版权侵权责任,最终受益的还是ISP自己。

三、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在网络时代,版权法肩负着既要充分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满足公众充分享受网络便利,同时还要有利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重任。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至少应关注几个问题。

1.不同网络服务商承担不同侵权责任对于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因其身份类似于现实中的出版商,所以对它无疑应适用严格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关于ICP侵权责任的规定,但应当对警告和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样便于实践操作。而对于网络连线服务提供商ISP,由于它在侵权方面起到的作用较小,法律一方面应规定它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应为其营造一个避风港,将它和其它各方的利益作一个平衡。至于BBS之类的网络中间服务商,它们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较为复杂,主要是看它是否具有监控网络的义务。

2.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形式对于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禁止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存在于其系统或网络中的特定在线站点的侵权材料或侵权行为的服务;二是以终止网络账号的方法,禁止网络服务商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并且被法院禁止令指定的其系统或网络的订户或账号拥有者提供接入服务;三是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防止或限制在某个禁止令指明的特定在线地点的版权侵权的禁令性救济措施。ISP承担责任的规定,一方面,不能对网络服务商苛以太严格的责任,这样势必会阻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发生侵权后,网络服务商应协助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在上文中,对于其他的国家的规定已经有了一些介绍,可以借鉴过来,对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有意义的。我国民法理论上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分为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将迫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全面的信息监控义务,这样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而且在技术上合法律专业知识方面也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这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很不公平,最终会阻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是国际立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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