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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差异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6

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对人们的生活, 下面是浅议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差异

工作学习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而因特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着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这种新型的着作权我称之为“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首先,从着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着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人,网络着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着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着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着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十四条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着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着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议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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