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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人们发现权威理论在自然科学的发展变化中已经不像原来那么可靠了。这种终极权威观念不仅在人们心中已经动摇,在实践中社会生活变化的灵活性与“权威”的僵化性已然露出矛盾的苗头,法律不能再以权威作为主要的理论渊源。那么,究竟用什么来调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17、18世纪的思想家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哲学”的支撑点——自然法理论。庞德引述了科勒的观点,即“并不存在一种可以适用于所有文明普世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相反,存在的只是一种普遍的观念,以及人类文明的观念”。自然法理论的核心——人的理性——迅速地取代了权威观念,人们通过自然法观念寻找到关于社会秩序建构的合理的基础,同时,法律在理性光芒的照耀下,被自然法思想打造成为人类规制自己行为的结晶。其实不难发现,这一时代所谓的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亦变成了另一种“权威”。
但是,主张通过运用自然法的原理解释一切法律现象变得又那么单调,不能解决在对理想社会进行追逐中法律变革的所有问题,“自然法理论就无法再满足上述各种需求了。而这一调和努力则是通过历史观予以实现的”。历史法学派便在这时应运而生,社会发展亦要求法律更加注重稳定必要性,而它借探寻法律的稳定性这一时机完成有序化、系统化的社会秩序的建构。
(二)内在理路:基于重构目的之上的借鉴与吸收
除了上述时间维度的梳理,他在对各路学者观点一针见血式分析也使得他的观点具有很强的批判性。比如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们认为精神是来自于条文背后人类理性,而萨维尼“清楚的看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们在历史和理论这两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成熟”,庞德认为萨维尼发现了条文背后的精神是引自于历史之中的一些传统,但同时他也指出萨维尼“看的太透彻”。
庞德对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等派别做出了一个日渐式微的论断,而在这些学派的衰落之中,一个新的理论必然会参照旧的理论而建构起来。这种让人身临其境的说服方式最大程度上展现出庞德所推广的社会法学说的合理性,因为对于历史的反思之后所做出的重构一定会吸取前人的经验。在重构的目的指导下,他并未直接阐发自己的学说或者观点,而是将其融入人类对法律认识过程的历史长河之中。这种融合众多学派之长的角度,使得他自己的学说呈现出兼容并包的特点和稳定坚固的风格。
庞德在探索法律哲学发展的道路时,在论述中吸取了诸多学术大师的思想,例如,书中合理的批判吸收了科勒提出的文明观点。“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这种理论视角让庞德颇为赞誉,他在此基础上发展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和阐释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并且努力型构那些传承至我们的法律材料,以使它们能够表达或者实施那些法律先决条件。”同时,基于对前人理论的分析,对于“利益”和“社会秩序”两个基本问题在其巨著《法理学》中得到了延伸。庞德把社会利益做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三中划分。其中,社会利益是其论述的重点,也是制度构架层面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因此,正是在这一“外”一“内”的两条路径中将历史与时代相结合,庞德发现了“人”这一关键的发展因素,也只有在研究中围绕“人”,才能使思想历史与现实情形的结合成为一种期待,才能对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整体地把握,才能建构出真正体现法治精神的现代法学理论。
标签:法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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