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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前苏联宪法史的思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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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中苏社会主义宪法史的启示
  1.宪法发展与执政党执政能力息息相关
  宪法作为一种政治产物,与一国的政党有着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苏联的解体直接导致苏联社会主义宪法的终结。而苏联的解体与苏联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不但面临着自身建设中的探索和挫折,更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仇视与和平演变战略。这对执政党的要求尤其高。相对而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修改中也曾面临着被破坏和抛弃的历史,但由于中国共产党能够拨乱反正,及时纠正错误,坚持正确的方针路线,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得以存在并且不断发展、永葆生机。
  2.宪法修改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早已阐述得非常清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比一下两国的宪法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苏联宪法在发展中整体朝着社会主义集权的方向发展,如在1924年宪法中,苏联要求联邦各国废除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民事、刑事等各项规定。过分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不加变通的僵化规定反作用于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导致体制僵化,问题突出,最终解体。而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之所以能避免苏联宪法的结果,正是由于我国宪法在发展中不断适应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例如我国宪法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发展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民要求,为我国以后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基础。不仅如此,还有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的“依法治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保障人权”的诸项规定。我国每一次宪法修正案的颁布都反映着我国宪法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一致。所以,宪法发展只有遵循以一国经济为基础的基本原则才能成功,我国未来的宪法发展仍然要始终坚持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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