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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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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中小企业出现民间融资困境的原因
  中小企业出现民间融资困境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中小企业自身缺陷致使其难以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融资;(2)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偏见进一步将中小企业推进了民间融资市场;(3)民间融资缺乏法律规范,风险巨大,让中小企业泥潭深陷,难以自拔。
  1.自身缺陷。目前,中国对中小企业的规范大多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出现,法律法规并不多。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起,截至2012年5月,共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41条。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只停留在原则上,理论上,对于如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有明确的措施和方法。各地区也因中小企业规模小,单个纳税比例小,在制定符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进度缓慢。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无实质性提高。中国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经营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突出等缺陷,其市场淘汰率远高于大型企业。其中,资金问题是中小企业最为严重的问题。而要寻求金融机构贷款,则需要提供担保物,金融机构还将对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状态、账目等情况进行审查。而中小企业自身往往不具备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管理也存在各种问题。大部分中小企业寻求贷款之时,也是中小企业面临困境之时,事关中小企业的生死。所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金融机构的融资审查,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2.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中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这使得中国为数不多的正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对于是否对外放贷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不必考虑竞争因素。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往往不足,管理成本又高。 银行往往从趋利避害角度出发,降低对中小企业放贷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再者,中小企业采取增加管理幅度的方式加强生产、服务,内部账目信息繁杂,信息透明度差,在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时,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基于以上原因,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的渠道在无形中就变得更加狭窄。

3.民间融资缺少法律规范。民间融资存在众多的问题,特别表现在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失上。首先,中国对于民间融资行为法律定位尴尬,界线模糊。按照中国现行规定,中国民间融资只有个人之间借贷、个人与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法律允许的,而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不允许的,极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然而,不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虽均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集资诈骗罪需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一般不合法的民间融资并无占有目的。其次,法律制度落后于经济现状。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均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监管主体的缺位致使不合法的民间融资难以获得前期规范,最终入罪。再者,法律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民间融资法规条款非常分散,专业人士掌握起来都不容易,何况是普通的民间融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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