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其它法学论文

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原则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原则”,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改革财税体制。这意味着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扎实推进财政监督工作。毫无疑问,法律是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各级财政监督部门手中的利器。
  一、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在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完善与改革的特殊时期,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甚至会严重影响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体系亟需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一)财政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等法律法规,它们对财政监督问题予以了专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和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不过,从实际运行的情况和效果来看,由于立法部门的不同、立法层次的差异,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不够细致、不够充分、不够系统,尤其是各个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基本地位、组织结构、主要职责、权力界限、任务内容、具体程序以及处罚手段等重要问题均未给出准确而明晰的定位和说明。应当说,上述法律法规还不能够完全适应现阶段我国财政监督的一些特殊需要,依然缺少专门性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
  另一类是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切实地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与顺利进行,财政部陆续颁布、制定和实施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此外,个别地区的财政部门还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台和实施了地方性财政监督条例。吉林省继湖南省2000年5月27日通过,2000年7月1日执行后,作为全国第二部地方性财政监督的专门法规——《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02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法规的出台,给偷税、漏税、财务失真、做假账等行为戴上了“紧箍咒”。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而成。该条例在监督对象、内容、程序、纪律等各方面均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科学的界定。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吉林省财政监督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对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强化财政管理,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财政监督不仅可以进一步强化财政管理,堵塞收支漏洞,监督财税政策的落实,而且是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恰好从法律上赋予了吉林省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的各项职责权力,也规范了吉林省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的各项职责权力、监督程序,为全省各级财政监督部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吉林省财政厅还陆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比如:2000年11月27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财政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吉财监〔2000〕280号)以及《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吉财监〔2000〕281号)。此前,吉林省财政厅曾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2年1月1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7月12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吉财法〔2007〕481号)以及《吉林省财政重大处罚决定审核备案办法》(吉财法〔2007〕483号)。2007年8月29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部门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吉财法〔2007〕584号)以及《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吉财法〔2007〕585号)。2008年2月15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这些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吉林省财政监督法制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不过,这些规章制度和条例普遍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可行性相对较差等棘手问题。不难看出,目前吉林省还没有形成体系完整、协调顺畅、运行有力的财政监督制度体系,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其实并不充足和完善。

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原则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关于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