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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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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特别性国际条约或契约性条约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吗?

  特别性国际条约或契约性条约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吗?《国际法引论》中有这样的表述:“一般来说,条约,特别是特殊条约,很难说是国际法的渊源……这类条约所形成的规则并不是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的。在这个意义上。严格地说。多边条约也难说是国际法的渊源。”同样的还有:“1982年《海洋法公约》本身不是、也不可能是普遍性国际公约。不可能直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从其论述可以看出。这显然受到的是来自个别国外法学家的影响。布耐尔利说:“唯一一类条约可以允许被视为国际法的渊源的,是那些大多数国家所缔约的条约。其目的在于宣示它们对于特定主题的法律或对未来行为定下新的一般规则或设立某种国际组织。”依其意思,只有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普遍性条约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用说适用于世界上150多个国家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就是192个成员国的《联合国宪章》也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因为没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条约,因此,前面这种极端的结论是很难说的过去的。正如有学者所说:“国际社会成员在诸多方面的异质性,使得任何条约——无论其普遍性有多大——的当事国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国家。”
  相类似的说法是关于契约性条约的,“所谓‘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方和双边条约……它们在性质上与国内法上的契约相似,它们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这类条约是缔约各方的渊源,也包含有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但是这种规则的效力是有限的,只限于缔约各方,而在缔约各方之外没有拘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契约性条约不构成法律的渊源”。在最近出版的有关著述中还有类似的说法,足可见在当前理论界就这一问题的看法还是存有很大的混乱和疑惑。
  但是对于条约构成国际法渊源问题,《国际法院规约》38条1款明确规定:“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议。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即已明确指出普遍性条约、区域性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凯尔森说:“从国际法的渊源来看,广泛的说,任何一类条约即使是双边条约,都是规定缔约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确立缔约国间的行为规则。这样,它们也就是缔约国间的法律。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是国际法的渊源。”很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双边之间的争端的解决如果是适用该两国之间生效的双边条约是最有力、最有效的。

  四、除国际组织外,亚国家行动者似乎也是国际法渊源问题考虑的新因素

  近年来,有一种对国际法渊源定义进行革命性思考的倾向,即我们在看国际法渊源的时候,我们应当不仅仅要问一下“是什么”和“在哪里”,而且要问是“谁”——即不仅仅要问什么因素赋予法律以效力,及在哪里找到了它,而且还要问是谁制定了这个法。首先,是谁制定了法本身,谁创造了法律义务,是条约、习惯。还是一般法律原则?第二,谁有权威?也即是谁使得法律的创造者已经为他们同意适用、解释或修正法?
  如果有以上对国际法渊源定义问题的原发性的发问。从而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只以国家为唯一考虑对象的状况,产生了须改进的思想。其实基手这样的思考,理论界已认识到38条的局限性,并已将国际组织考虑进去,从而在国际法渊源中加入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但是,仅此是不够的,实际上,亚国家行动者(Sub-State Actors)在制定、执行、解释、修正条约方面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亚国家行动者是与主权国家相联系的或依赖于主权国家的半自治领土,包括联邦国家的自治州、海外领土以及其他的现存国家的独立领土。虽然国家把他们看做是非正式实体。但是有时仍把他们在条约的制定中赋予了一定的角色。最早的国际组织——国际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中——国家给予了殖民地行政当局以单独的充分的成员资格。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一些次国家实体也能直接加入—个条约,如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就曾作为前苏联的一部分的时候分别加入了《联合国宪章》。印度和菲律宾在独立前也是如此。
  如果这还带有一点殖民和冷战色彩的话,那么当前这样的例子却并不鲜见。1983年,魁北克经加拿大授权与美国签订了关于魁北克地区特定养老金体制的条约。英国也授权海外领土百慕大群岛、泽西群岛等与美国和加拿大签订条约。美国在1986年授权波多黎各(岛)加入了加勒比发展银行。1988年,奥地利授权其附属州与邻近国家签订条约。德国有类似条约80个,瑞士有类似条约140个。1993年。比利时授权它的三个地区政府就水和环境资源问题与法国、荷兰签订了两个多边条约。
  俄罗斯也授权其自治共和国鞑靼斯坦与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甚至波兰的个别省份签订了商业、科学、技术和文化方面的协议。1991年,墨西哥授权其两个州的中央机构签订国际协议。
  2000年。美国密苏里州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与加拿大的—个省(马利塔巴省)签订了一份水资源问题的谅解备忘录。走的更远的是魁北克。其与外国政府(其中60%是外国国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已经签订了230个国际协定。南非也有类似情况。当然,客观地说,这种不授权下的协议在责任担当上可能会带来权责不明的情况。
  另外有些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亚国家实体的正式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5条规定,允许三类自治联系国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一样同等身份加入,并被授予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新西兰的库克群岛就是这样,它们都是该公约的成员方。WTO也允许单独关税区以独立身份加人,如中国的香港和澳门。
  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协议的造法过程中,其作用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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