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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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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当时中国应邀参加会议,之后达成妥协协议,形成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①在长达50年的历史进程中,GATT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减低关税、协调各国经济立场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申请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②
中国政府作为当时的原始缔约国签署了协议,由于国民党政府及国际政治的原因,中国政府在几十年的时间未能恢复应有的地位和享有应有的权利。③直到1987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复关入世申请,④历经十五年,一波三折,终于在2001年月12日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从此,中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规则和专项协议分别涉及农业问题及贸易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⑤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一个领域后,也享有与该国的商品 服务相同的待遇。通俗地讲,在自由贸易市场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实质上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注:这一原则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已成为民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普通性,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已被详细具体化到知识产业协议及其他专项协议。)
因此,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副产品流通及商品化,回归贸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权WTO成员国合法地保护农村商品贸易外,允许政府对此进行干扰外,农村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和工业产品一样受WTO规则的约束,农副产品生产者享有相应的权利。①
由于政府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进行干扰导致权利地过分滥用,即使发达国家也对本国农业关爱尤加,如美国最近签署法案,加大对农业的补给投入。为此,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在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方面,力求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推进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第二,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非歧视保护;为此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农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进行绿色补给,推进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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