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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1 、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缔结的条约。因为根据国际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在同一个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因此,对于 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地方当局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我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中国政府曾多次严正声明,任何外国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的条约以及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参加多边条约时所作的签署、批准或加入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对于这类多边条约,我国政府将予以研究,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加入。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我国一贯的原则立场。?
2 、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表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职权。?
3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可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或国际组织缔结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协定。这种有限的缔约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的,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这与国家本身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二)缔约程序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质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几种程序。下面我主要谈谈条约的签署与批准问题。?
-关于条约的签署?
缔结条约的第一个步骤是谈判。这是缔约各方的外交代表为使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通过谈判拟定条约文本后,即进入签署的法律程序。?
从形式上讲,签署通常有草签和完全签署两种。草签仅表示参加谈判的全权代表对条约文本已初步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本国政府若对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束。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人签姓名的第一个字母。?
一般意义上的签署是指完全签署,即全权代表把全名签于条约约文的下面。这种签署只有在约文已经确定而不再变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签署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1 )仅表示认证约文,即条约文本已经确定,不再更改;(2 )除认证条约文本外,还表示该方已确定同意缔结该条约,接受其约束;( 3 )除认证条约文本外,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但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其约束。在某一个特定场合,签署代表哪种意义,应当依当事方的意思表示确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2 条原则上规定了几种签署后即可生效的条约的情况。但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条约,条约在签署后还要经过批准和互换批准书的程序才能生效。?
-关于条约的批准?
所谓批准,一般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批准条约的机关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批准(如法国);有的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如瑞士);有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根据立法机关的同意予以批准(如美国)。同一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容的不同,往往还有不同的做法。如有的把条约分为重要条约和一般条约,前者由国家元首或立法机关批准,后者由政府核准。我国基本上属于后一种情况。?
从条约批准的角度而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需要经过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第二类是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协议;第三类是不需要经过批准或核准,签署后即可生效的其他国际协议,但签字后应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4 条规定了几种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类型。从缔约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条约都会明文规定该条约是否需要批准。如果条约没有明文规定,通常的观点是条约原则上须经缔约方的批准。而且,有的国家国内法规定,某些特定的条约必须经过批准。?
例如,根据我国1990 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 条规定,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有以下 6 项:(1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3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 )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这里面,前 5 项的内容都是相对确定的。至于第6 项的内容,哪些属于“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和协定”呢?则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决定。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务院签订的某一协定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那么国务院就必须提请决定批准,因而它也就是重要的。可见我国需经批准的条约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除了条约和重要协定要经过批准,其他哪些条约应该由国务院核准或只需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一般应由国务院依法规定。?
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也可以附保留的批准,这都是一国的主权。一国对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也无需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
一国对于已签字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在实践中,也有拒绝批准或迟迟不作出批准的决定的实例。在这方面,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如1919 年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而未能批准。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国会有时被称为“风暴中心”(stormcentre ),什么问题都可以搅出来。在《凡尔赛和约》的批准问题上,美国参议院曾专门进行两天的听证会,由当时参加了凡尔赛和会的一个副国务卿介绍情况,议员们劈头盖脑提了很多问题。最后,主要是因为参议院认为《凡尔赛和约》中有关建立国际联盟特别是要设立一个国际常设法院的规定会有损于美国的主权而拒绝批准。?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1999 年10 月13 日,美国参议院又以51 票对48 票否决了美国总统克林顿提交表决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这个条约自1996 年在联合国通过开放签署以来,已有包括美国在内的 154 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根据规定,必须由44 个具有核能力和核潜力的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现已有20 多个国家批准。美
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核国家,理应早日批准。但这次美国参议院却认为该条约“有致命的缺陷”,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而予以否决。?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不会发生国务院签署的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批准的情况。但从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结构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无论从国际法还是从国内法上而言,都不能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我国政府签署的某项条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可能性。事实上,有些条约的缔结之所以有批准程序,主要也是为了让缔约国的政权机关有时间对已经签署的条约作进一步的全面审查,从而避免某些在谈判或签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如果说签署后就一定要批准,或马上就要批准,那么批准程序也就没有必要了。?
标签: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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