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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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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与生态伦理接轨,增强环境资源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如何看待人、人性以及设置什么样的法律人模式,对于立法者如何制定具有正当性(或合法性)的法律、执法者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学家如何理性地阐释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在中国树立环境资源法律的权威、实行环境法治,首先要使人们相信包括生态人在内的环境法治的正当性,使人们信仰包括生态人及其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安全、环境秩序、环境民主和环境效率等理念的环境资源法律。与生态伦理接轨,增强环境资源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为将中国的环境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一大批环境资源法律(12),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已经形成环境法体系。但是,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环保工作和环境法律的要求和期望看,中国的环境质量并没因环境保护法数量的增多而成正比相应地得到改善。统计结果表明,随着环境法规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恶化状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不降反增。为什么我国政府制定了这么多环保法律、发起了这么多环保行动,仍然是“年年立法,年年污染,治理速度远远赶不上污染速度”,有些地区仍然走不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继续恶化”即“越治越污染”的怪圈?为什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等环保官员发出“环保部门立法虽多,管用的不多”的感叹[11]?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环境资源法律缺乏正当性和有效性。
    正当性(人们往往将其译为“合法性”,英文是Legitimacy)是一个与“合法律性”相区别的概念。一般认为,正当性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使被统治者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正当性是人们对统治权力做出的价值判断,任何形式的权力,只有它被人们认为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正当性;正当性的核心是人们的自愿认同和支持。正当性不仅仅指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法律原则,而且主要指政治权力范畴上的权力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正当性(或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区别在于:合法律性是指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一致或为现行法律所确认或保护,是从实证法规范上讲的,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主要关注形式上的合法,其判断取决于执法者对法律与事实的认定;正当性(或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否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增进人民福祉,是从道德和价值角度进行的判断,不是实证法意义上的判断,主要关注实质上是否符合正义和公平的标准,其判断取决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因其内在价值和外在效用而被人们认同和服从,法律的正当性也就是人们认同的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当代西方政治学家从各自的理论出发,定义了如下几种正当性(或合法性)概念,或形成了对正当性(或合法性)的如下解释理论:(1)通过伦理学解释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概念,即把抽象的美德、善和正义作为正当性(或合法性)的基础或作为判断正当性(或合法性)的依据,认为一种统治或权力只要符合永恒的美德、善和正义就具有正当性(或合法性),采用的是抽象的伦理价值理念即伦理标准。 “两千多年以来,自然法这一观念一直在思想与历史上,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12](2)通过社会学解释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概念,即从经验和社会实际出发,认为正当性(或合法性)是同真理没有联系的经验现象,法律只要符合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和社会利益就是正当的(或合法的),只要现实生活中存在命令与服从的社会权力关系,并依据被统治者是否相信、是否赞同某种统治,来确认统治或权力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采用的是社会经验标准。(3)通过法律实证主义解释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概念,即根据现行法律判断统治或权力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实际上是将正当性(或合法性)等同于合法律性,采用的是法律形式标准。(4)通过价值与制度的统一来解释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概念,又称现代规范民主理论的正当性(或合法性)概念,即从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相统一的角度解释统治或权力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以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交往、商谈、协商而达成的认同、承诺或接受作为统治或权力的基础,采用的是哈贝马斯提倡的社会化的交往理性标准。(13)
    虽然上述四种方式都能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解释,但迄今广为应用的是从伦理学角度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依据,或者说伦理学是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说明的理论基础之一,伦理道德是为法律提供正当性的基本方式之一。在西方国家,法律、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三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13]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法律精神来自于宗教精神和道德精神,宗教和道德精神给予了法律以灵魂,伦理道德往往成为评价法律正当性的标准。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以德育人也往往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所面临的正当性、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是“公地经济人”和“地球村生态人”的冲突,是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冲突,是灰色文明与绿色文明的冲突,是“主体人”与“客体物”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中,缺乏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则是使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低效、无效和失效的一个内在原因;而生态人理念又与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当代生态伦理或环境道德就是生态人的伦理道德观,只要确认了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也就为从生态伦理角度为环境资源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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