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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之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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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诉讼是社会发展的畸形儿。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存在,既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地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它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

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争止纷,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乃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弛。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虚假诉讼假离婚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三、假离婚现象剧增的原因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注意到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现象的存在,未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也缺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执行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造成很大困难。

  2、受非法目的的驱动是假离婚者日益增多的根本原则。而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和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对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办理假离婚的目的得以实现。许多人选择到民政部门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客观上,民政部门不负有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的义务,为假离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有的债权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在债务人有规避法律苗头之前,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机会,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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