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您编辑了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博弈中生存与发展,文章分析了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并提出我们应该在经济法视野下了去处理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相互关系,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深入探讨二者关系的著述微乎其微,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分析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经济越自由,经济效率越高,经济自由度低,经济效率低下;反之,经济效率高低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经济自由度的高低,二者具有一致性,偶尔的分离只是非常态。究其原因,应该归结为自由与效率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价值一致性,即有效率的自由经济生活。自由是一项人权,是人类为求得解放和发展所不断追求的基本权利,没有自由的人和社会是停滞不前的,经济效率体现为经济主体对效率的追求,是主体在自由基础上的又一次飞跃,经济主体必须先有经济自由,再通过自由行动提高经济效率,只有自由而没有效率,人和社会只会停留在原始社会。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经济效率的目标并不排斥自由竞争等其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赋予主体尽可能广泛的追求利益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活动空间,才能保证资源利用的效率。”[1]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是一对矛盾体,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分离的一面。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性质不相同,经济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同时经济自由还关涉到一国经济的独立和发展,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不受他国的干涉,这些都表明经济自由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另外,经济自由常常与经济民主联合使用,更加强化了其政治属性。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是在具有了经济自由之后才进一步争取政治自由的,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值得拥有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2]“离开经济自由,就没有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3]因而,“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4]而经济效率只具经济性,尤其是其中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的衡量标准大多具有客观性和统一性,所以经济效率是中性的,并不过多牵涉政治和法律。
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对抗性表现为二者的经常性、局部性偏离和对立,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一种状况为经济体的经济自由度很高,但却对应经济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典型的例子是自由资本主义后期的经济危机,一直奉行自由放任和完全竞争的自由经济政策,却产生了整体经济的无效率,这是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第一次出现背离。另一种状况是经济自由度低,却对应经济的高效率,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完全管制使得经济主体和整个社会几乎无自由可谈,但一段时间内却换来了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现代经济学理论显示,局部的经济管制也会取得短时间的经济效率。
二、经济法在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博弈中生存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相互关系及其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正是由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经常性背离而又无法自我修复和回归,使得经济法有了存在的必要,也为经济法积极主动地调整二者关系提供了合理性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求得二者的动态均衡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历史必然,过分偏向一方只会导致经济的波动和混乱。比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自由过分迷信,到头来的结果就是经济危机和经济的低效率,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依旧解决不了经济的滞涨,却损害了经济自由,新自由主义的放松管制,给予经济主体经济自由又再一次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 现代各国基本上都将保护经济自由和促进经济效率作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得益于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而产生,反过来,更是以自己的不断发展完善来调整和协调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努力保持二者的动态平衡。离开了经济法的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将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也会寸步难行,没有经济法的调整与干预,经济效率也不会按照经济主体的自身行动和主观意志而不断提高,完全理想化的自由经济是不可能存在的,对应的经济效率也是不可求的,现代经济形势的复杂化要求经济主体必须懂得和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增加自己的经济的利益。因为人类经济史告诉我们,完全依赖市场必将导致垄断和低效率,全然相信政府亦会引来不公和无效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契机,并为经济法发挥调制经济生活的作用让出了必要和必须的空间和自由。
经济法已经突破传统公私法的二元法律格局,开辟了“第三领域”,[5]其本质特征、内在理念和运行目标的双重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法。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背离和冲突不可避免,问题是,当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发生背离和冲突而又不能自行回归,需要经济法对之进行调整时,经济法是牺牲经济自由还是放弃经济效率,这不能一概而论。当一国经济发展比较平稳时,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之间应该保持适度的张力,这是二者关系的常态,此时并不需要法律的积极介入。而当一国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混乱时,一般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率,必要时要限制经济自由。因此,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进行调整的具体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就是消极的保驾护航,并不积极地干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另一种就是要通过限制经济自由来提高经济效率。那么自由能否被限制呢?罗尔斯认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6]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自由正义观并不能延伸到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因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容许无效率的经济自由存在,即使存在也是荒谬的和被否定的,“对于一个终日为自己及其家庭的饮食和住房问题忧心忡忡的人来说,谈论自由是没有意义的。”[7]最起码自由是能为法律所限制的,“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8]其实,对经济自由的干涉的原因除了自由本身以外,至少还有效率,“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该是效率。”[9]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政府干预经济或政府行动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促进效率。[10]
参考文献:
[1]胡甲庆著:《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半,第298页。
[2][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0页。
[3][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远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4][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张瑞玉译:《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9页。
[5]张莉莉著:《经济法自由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6][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2页。
[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8][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5页。
[9]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78页。
[10]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