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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一)云服务商信息披露侵权导致商业秘密丢失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经济性、保密性。除非有证据证明采用充分保密手段,数据信息不被视为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权人应当适用安全措施避免数据信息被公众所知。
早期商业秘密法使用“合理努力”的术语豏.商业秘密权人必须努力保护商业信息,一直保有所有权的主要证据是“秘密被保留或者未披露或者秘密披露”。“秘密披露的存在可能通过展示反对向更多人揭露的预防措施而证明”豐,推定所有者商业活动的性质和幅度应该合理分析豑.有价值的商业活动总做识别和保护秘密举措,以便证明已采取合理努力。一旦商业秘密变成“普遍知道或容易确定”,就不再是商业秘密。商业机构在云服务应用中特别担心数据信息的盗用和商业秘密披露豒.“披露”在处理云存储商业秘密盗用异常重要。允许所有者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没有确立保密责任将使合理努力多余。从有形的企业服务器到云中虚拟服务器的数据传递未确立保密义务,造成商业秘密披露。云服务商作为系统管理者,有权看到商业机构在云中存储数据。从运维成本考虑,实现私钥加密不现实,意味着云服务商可以从服务端直接查看用户数据。尽管大型云服务商大都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规范职业操守,避免泄密事件。如果商业机构的竞争对手或黑客在云端获取商业秘密,秘密权人甚至可能连被侵权的事实都不知晓。
当所有者自愿将秘密传递给他人,错误获取无法成立。要想成立错误披露或使用,第三方不得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是必须被保护的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的存在并非一直需要声明,合理努力要求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作为提示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商业秘密法的保密责任要求妥善解决云中关系。云存储服务便于否定数据存储的保密与安全责任。云用户很难证明显性或隐性保密责任。既然商业秘密的披露没有创建保密责任且云服务商不仅常规避应承担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义务,还刻意侵害商业秘密权益。
云用户追究商业秘密盗用责任时,必定面对安全保障争议。即便云用户选择在第三方存储数据也不能减轻负担,因为除了确保内部程序合理保护商业秘密外,云用户与他方分享商业秘密必须确保他方有合理的保密程序。
商业秘密权受到两方行为的影响:第三方和推定商业秘密所有者。当第三方获得商业秘密后(不管来源是否正当),若随后让公众能够获得秘密就是商业秘密的遗失豓.在错误获取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有者可能有指控第三方盗用的权利,但除非是商业秘密所有者很快想办法截断商业秘密的传播途径,这种丢失就是永恒失去。
云服务协议将存储信息的安全责任加于云用户。一方面,云是花费低廉的获得和保留内部服务器容量的工具;另一方面,云存储服务仍然建议公司自己保留存于云中的数据备份,该手段被认为是必须的安全预防措施。对于云存储用户而言,在使用云和保留内部服务器和安全性间并不是两重选择。选择不是在“建设和购买”之间,而是“公共云”或“私人云”的安全比较。
随着云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相关合同不断发展。点击授权合同和浏览授权合同是最常见的形式。常常被人诟病的原因是此类合同传统上包含了允许网络服务商在任意时间、未通知用户的前提下,享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如亚马逊的服务协议中写明,“缔约人同意我方可以修改合同”。通过对比大量云协议,很多云服务商持续使用早期沿用下来的逃避己方责任的协议。
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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