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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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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第一,有限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要求必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限责任制度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设计的。公司的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或管理公司,尤其是对于小公司来说,公司的股东是决定公司运营及发展策略的直接人。但是债权人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其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了解使其自身风险加大。而在公司清算的过程当中,因清算组是由股东或股东大会成立,因此债权人也很难参与。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是根据其所占股份来计算的,而超出的部分都是由债权人来承担,使得债权人成为公司债务清偿中的最大受害人,因此必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一般来说,公司财产是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唯一财产来源。公司拥有独立财产才能实现公司的独立责任,因此必须保证公司独立财产的稳定性。但是公司宣布解散之后,若没有规范的清算制度,那么公司就可能会被人有意或无意地陷入混乱状态,公司的财产的稳定性自然也会遭到破坏,甚至有些股东还会借此机会恶意侵占公司财产,或使财产流失或因财产未及时得到处理而贬值,而公司财产是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唯一财产来源,此必然会使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失。

  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体现。所有权价值不断演化,现支配社会利益的最主要体现是现代债权。在市场经济当中,商事的主体是公司,而现代债权是公司债权的最主要部分,对于债权的保护是保护公司的具体体现,因此保护债权也可以说是保护公司。若公司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必然会对公司的交易产生影响,制约公司的发展,这就使得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第四,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清算过程当中进行公司补偿的需要。公司若要退出市场,其所牵涉到的不仅仅是股东及债权人,公司的财产也不止分配给股东及债权人,其还包括公司员工的工资以及所需要缴纳的国家税收等,因此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一定要有顺序。此外,公司宣告解散之后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只有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理这一件事情。在实际的处理过程当中,公平是相对的,要保证结果的公司需要程序的公平来做支撑。对于清算程序的制定也要体现这点才能保证债权人的补偿及对待具公平性。

  三、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现状

  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在很在程度上都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只是立法者的理想状态,我国制度的建立尚不完善,总体来说,我国公司清算制度总共有十多条,但是规定比较粗糙且操作性不强。在《公司法》当中,对于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其具体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于公司解散制度方面的规定,缺乏遏制恶意解散公司的相关制度。恶意解散公司是指股东想要利用解散来逃避债务而故意制造解散或是在解散前转移、隐匿或是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从某个角度来说,公司其实是股东为了实现其经济目的的工具,而股东想要在经济目的未达到或是公司准备解散之前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其利用一些手段掏空公司的财产之后再宣布公司解散,这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债权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未对这种情况进行专门的规定以遏制公司在解散前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处理行为,从而导致恶意解散公司的现象不断发生,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到破坏。

  第二,对于公司解散登记缺乏有关制度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了解公司解散的情况,也未使债权人的主张权利得到实现。解散登记是在公司解散事实发生之后进行的,对于公司解散的登记可让有关登记机关监督并督促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使得公司清算能够顺利进行,而且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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