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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造成了“官高于法”的潜意识。
1.从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不完备,重叠现象和法律空白大量存在。比如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主要是计划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三大机关,但未对其进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和细化;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的“授权立法权”,造成的现状是“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
2.从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角度分析,正如笔者前文所述,随着社会发展,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起到愈发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笔者认为,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趋势会削弱宏观调控权的活力,也容易混淆行政职权与宏观调控权的界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权非常容易被僭越,被滥用。
3.从市场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入手,利益主体在博弈中,趋向己方利益最大化。宏观调控主体有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倾向。
4.从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分析,长期以来,宏观调控权的监督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虽然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中央政府进行监督,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现实上的可操作性,使得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应有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而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监督者的权利缺乏保障机制,致使其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尚无司法审查制度,司法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二)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造成的危害
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宏观调控效果遭到损害。在某些问题上,由于宏观调控权在法律上规定不清,造成很多宏观调控主体重叠调控,其调控效果可想而知,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必然随之下降,随之很多社会问题便衍生出来。其次,量变造成质变。长期的违法调控行为除了损害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外,还会滋生对法治的不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破坏。这是十分危险的: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国家,法治遭到破坏会促成官本位的形成,而官本位的社会必然会破坏法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恶性循环。
四、宏观调控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宏观调控主体自身监督
现行体制下,宏观调控主体中有不少是从事宏观经济监察、监督的,如国家的财务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必须从主体上、内容上、方式上遵守法定化的要求。总之,任何宏观调控权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任何违法环节也应由相应机构进行制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二)建议成立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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