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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人,既是独立的个人,同时又都隶属于某个团体。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进入国家以后,每一个人还生活在一定的国家之中。所以,人从他人那里得到自身所需要的物质文化产品可以运用两种手段,即作为团体的成员,可以请求公共权力予以配给,或者作为独立的个人,可以通过私人之间的交换。
“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下把每个人只看作是由国家分配的受领人,他们的房屋、食品、衣服及享乐用品都是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取得。我们可以进一步设想,那些在受领人死亡时还没有消耗掉的东西应当归还给国家。由于不存在遗产,因此也就没有通过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的制度。我们还可以设想一种禁令,即禁止人们在活着时对国家分配的东西进行处分,如禁止用西服换取面包。这样,法律行为(其中主要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笔者注)就失去了适用的余地。换言之,这样一种制度是完全不需要法律行为的。不仅如此,这种制度将同时把每个人的行为自由,限制在是否愿意使用国家分配给他的利益之内。这么一种极端的国家分配经济制度,在世界任何国家都还未成为现实。要实现这种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包罗万象的行政体系。而其缺乏效率的工作方法以及无法估量的巨额成本,会使这一制度无法运作。”
而且,上述这种制度也有损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来源于个人意志所能得到的尊重。在这种制度下个人的意志得不到任何尊重,人完全成为一种受制的对象,人的尊严荡然无存。让一个人的意志去完全服从另外一个意志,这是一件非常可怕和不道德的事。这种制度也有损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每一个人均有自己的天性,自己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这不是他人所能决定了的。人的发展欲求具有多元性,国家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的特殊天资,这种制度造就出来的只能是千篇一律的人。
身份和契约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两种基本手段,国家分配只是身份分配的一种形式。一切通过公共权力的分配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视为是一种身份分配。产品分配方式属于人类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的文明程度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在一个低层次的社会更多地使用的是身份的方式配给社会财富,而在一个更高级别的社会更多地使用的则是契约的手段来配给社会财富。梅因指出:“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其自己创设社会地位。”于是,梅因爵士感叹道“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所以,今天我们选择了私人之间的交换这一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手段。三、交换是人类唯一可以选择的手段
当人类抛弃了通过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这种手段配给社会财富之后,在一个人与人平等的社会里,自然状态下,除血缘关系外,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其他的社会关系可以被用作分配依据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向其他人索取什么,同样也没有义务向其他人交付什么。血亲之间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交流可以不采用合同的手段,但血亲关系天然地只能生存在一个狭隘的范围之内,现实的血亲共同体只能视为一个放大了的个人。在一个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人可以生存在一个封闭狭隘的血亲团体内,但在一个生产力较为发达的社会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从具有亲缘关系的人那里得到生存条件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不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我们还得继续寻找其他的分配手段。
在没有一个外来力量分配给自己生存所需的条件的情况下,动物之间靠的是力量的竞争。弱肉强食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然而,人与动物不同。人是一种道德的动物,人有着天然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使每一个有良知的人
在内心深处自发地抵抗暴力在人类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每一个人都能意识到,依靠暴力取得生存条件绝不是长久之计,暴力本身会招致反暴力,并导致持续的暴力,从而使暴力的作用在相互竞争中消失或者使整个人类归于灭亡。所以,暴力不是一种可采的分配手段。此外,与动物不同,大自然赋予了人以灵性,人有着自己的意志以及表达这种意志所需要的技术手段——语言。意志和语言是人类特有的交流手段。在其他分配手段被否决之后,最终,人类选择了两个平等意志的合致和交换这一自己特有的生存技巧。通过语言、合意及合意基础上的交换这一手段,人类满足了自己在精神和物质各方面的欲求。
既然这种私人之间的交换可以完成人类生活的客观需求,那么作为人类共同意志的法律的任务就是简单地给这种手段以确认和维护,以及有限度地引导。这种私人之间的基于合意的交换行为,是一种有选择的行为,它赋予了每一个主体选择其对手、欲求对象及其他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创造使自己置于其中,受其约束的社会关系的权利。拉伦茨指出:“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任地决定它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这种主体自由选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由法律的确认,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关系,或称法律关系,即法律给予评价和调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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