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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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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善意取得的功能
一、善意取得之概念及其历史渊源
善意取得亦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与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能够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不局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依法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术界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中,区分动产是否基于所有人之意思表示而归他人占有,例如被盗、遗失,依据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交予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仅仅享有有权请求其契约相对人返还原物之权利。《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是直接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一些做法,《德国民法典》与日耳曼法相比,作了两方面之变更:其一,效仿罗马法的取得实效之规定,将第三人的善意作为条件;其二,在日耳曼法当中,第三人不可以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却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
依照所有权的物权追及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则会造成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周,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快捷。由此,物权法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的角度,规定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无权处分人转让的无权处分物之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将会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即原所有人之所有权消灭,受让人取得相关所有权之法律效力,因此,各国法律都严格规定了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理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动产都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禁止流通及限制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被查封的财产流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某些具有特殊人身性质或特别感情价值的财产流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赃物赃款流通依法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财产。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善意作为条件。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如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具有恶意,则依法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所谓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转让人不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但却实际上从事法律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处分行为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转让人自始至终不享有处分权,还有一种是转让人原本享有处分权,但是后来因为某种缘故丧失了处分权。
4.受让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应以有偿取得作为前提条件。
5.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性质的行为取得财产。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取得财产,否则将不适用善意取得。因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如果相对人不是通过交换性质的行为取得财产,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6.受让人已实际受领标的物。法律创设善意取得制度,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换句话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针对动产而言,受让人应当已经实际占有;针对不动产而言,受让人应当已经办理了相关登记;否则,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三、创设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有关创设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主流观点如下:(1)即时时效或者瞬间时效说:其认为受让人能够取得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的结果;法国、意大利等国学者主张。(2)占有保护说:其认为依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占有具有公示公信力,善意受让占有人即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3)法律赋权说:其认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相关权利,均系法律直接赋予了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动产的相关权利;(4)法律特别规定说:其认为法律是从当时社会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背景出发作出的特别规定;(5)权利外形说:其认为善意取得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依法保护,也就是认为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法律依法保护对此外形的信赖,从而使得物权人担当起某种“外形责任”。
善意取得的相关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1.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秩序,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安全有序的向前发展。
2.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证据的有效收集,及时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3.依法保护物的动的安全,设定善意取得制度,完全符合风险责任分配原则。
4.设定善意取得制度,符合经济效用原则。正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兼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应成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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