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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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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
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概言之可定义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交由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作为基础资产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在市场上发行,形成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其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融资利用的新模式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
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亟待解决,包括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创新意识不强、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懈怠等。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在突破上述瓶颈的努力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可以说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动因要求我国尽快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
我国当前涉及知识产权研发、实施、产业化的相关主体大都面临相同的困境,即融资难。首先,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研发与应用的重要主体,大多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以中关村为例,2006年6月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与北京社科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关村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关村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中,“资金”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甚至把这一困局喻为中关村的“歌德巴赫猜想”也并不为过 ;第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等知识产权高产主体同样面临融资困难,一般来说,这类项目主要涉及基础学科研究,其研发的成果也往往具有基础性,其成果距离实际应用和产业化尚需进一步的投入,这类继续开发已不属于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仍由国家计划投资管理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于是又陷入了先前提到的融资困局;第三、众多由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创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项目,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产生一系列粗糙的成果就戛然而止,以专利为例,来自民间的非职务发明就一直占据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半壁江山,约占50%-60%,对非职务发明人而言,由于自身资信条件有限、项目前景存在或然性,从而难以从传统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资金缺乏成为这类项目研究开发和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 。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上述分析中提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职务创新成果所有人往往由于整体资信能力不足且缺少实物资产,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该主体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知识产权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只要一项知识产权经评估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就容易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投资者也相应的只须承担该项特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风险,极大地方便了知识产权与资金的结合。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一直广受诟病。最能反映问题的是这样一组数据: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以专利技术为例,截至2005年底,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率为58.9%,而国外在华的为78.8%,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6年,而国外在华专利为8.5年, 表明我国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持有效尚难做到,更不用提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了。
导致这一困境的因素有很多,如科研成果现实意义不足、革新程度不大易被赶超等,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有二,其一仍是资金不足,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 而仅以2010年为例,我国共投入R&D经费达7062.6亿元, 相应的转化资金之巨可想而知。而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排除了转化资金不足的障碍。
知识产权项目转化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来自于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固有的风险。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能在未来给权利人创造可观的收益,但同时这种收益存在巨大的风险,科技进步、市场竞争、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陡降,因此,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决定投入巨大成本进一步产业化时犹豫不决。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该证券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既得的收益。相应的,知识产权证券的投资者分担这种风险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期待该项知识产权尽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而分享其收益,如果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融资成功后不有效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实现盈利,那么证券投资人将无法获得期待的投资本息。因此,促使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尽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再仅是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愿望,也成为了众多投资人的急迫要求,只要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设置科学,在证券发行时约定合理,实现投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有效监督促进,例如证券发行时和流通过程中要求证券发起人负有充分披露其产业化计划、手段、资源配置情况和实现进度的义务等,客观上也就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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