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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编辑:sx_wangxd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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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或者感情上伤心、烦恼、苦恼,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损害,主要包括被侵权人一方精神痛苦、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支付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物来抚慰被侵权人,惩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

  二、主体范围

  目前,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而法人却没有。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的主体范围,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肯定说
  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虽不能像自然人遭受精神痛苦,但精神利益可以受到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法人的人格权,比如名誉权、名称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等,可能会不利于法人的正常经营,某种程度上也是侵害了法人的精神利益,这也应当包括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笔者赞同肯定说,精神损害是主体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若不赋予法人的精神损害以合法地位,否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则使法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法人即与自然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不符合平等的立法原则。
  (二)否定说
  法人没有生命,不可能有心理上的任何感受。法人的人格权,比如信用权、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受到损害,造成商业信誉丧失、社会评价低下之类的,都会转化为经济损失,其实是一种变相的财产损害,可以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法人与自然人的最基本区别是,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思想情感,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的是对人的精神价值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

  三、客体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客体范围大致为以下几种。
  (一)人格权和人格利益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人身自由、隐私权利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配偶之间、收养与抚养时候的身份权利。根据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因非法使脱离监护关系,造成亲子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求偿。
  (三)特定的财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中所指的财产权是特殊的,要求被侵害的财产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寄托了他人的某种情感。且此物品有人格利益因素,即渗入了人的人格价值和某种精神利益,使其具有了非同一般的意义,成为人的人格依托、精神依靠、或者人格化身。而当这种寄托了特殊情感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物品受到侵害时,自然对其所有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也就符合了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四)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不法侵害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对死者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自然人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虽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当死者的遗体、遗骨、名誉、荣誉等受到损害时,对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心理痛苦,存在救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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