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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女性婚姻移民者在决定同韩国男性进行国际婚姻时,最重要的考量是韩国的经济状况比她们的母国更好。韩国保健福利部实施的调查中,约73%的女性婚姻移民者是为了“经济上的原因”而选择国际婚姻。她们忍受著繁杂的结婚手续和难以承受的中介费等带来的痛苦,怀着到韩国后可以通过经济活动等得到相对应的金钱补偿的憧憬。但是因同女性婚姻移民者结婚的男性大部分属于农村和城镇的下层阶级,女性婚姻移民者在到韩国后很快就会发现即使韩国男性表现出来的经济能力比婚姻移民者母国优越,但在韩国国内与他人的经济能力相比并不优越。
(三)人身买卖形态的婚姻移民
国际婚姻的双方中,以通过熟人的介绍或面对面的约会、或婚姻中介所而相识的为最多。中国朝鲜族主要是通过熟人的介绍,东南亚的女性主要通过婚姻中介。随著世界化的潮流,人身买卖正呈现出国际化、产业化的趋势。婚姻中介所以追求盈利为目的,通常索取1000万韩元至2000万韩元的中介费,约有94%的人向中介所支付费用。新郎支付的部分约为50%,外国女性支付的部分约为18%,双方均支付的部分约为14%。足见这些中介所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中介活动。因为是通过金钱往来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大部分费用是由韩国男性支付,导致夫妻关系更加阶级化。特別是在经济上有差距的国家,此种不平等的经济上差距延续至婚姻生活中,使得家长制的家庭结构更加牢固。
三、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对婚姻移民居留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婚姻移民者和其他外国人一样,需根据出入国管理法,自入国之日起90日內进行外国人登记(《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1条),须申请延长居留期限(《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25条),因搬家等原因居留地发生变更时,需在入户之日起14日內向市、郡、区厅或管辖出入国管理事务所进行居留地变更申告(《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6条)。这些方式在婚姻生活顺利时不成问题。但在家庭生活濒临破裂时,若要提交配偶的户籍副本、居民登记副本和身份保证书等资料制作申请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虽然身份保证允许由配偶之外之第三人做出,但相关法律将第三人规定为“韩国配偶的亲戚、亲友或者具有保证能力且年满20岁以上,有一定的职业场所或职业者”。在家庭面临破裂的情況下,要找到这样的身份保证人实际上几近不可能。
在未归入的情況下,为办理离婚手续或整理家事进行居留的女性只能以访问同居或居住资格(《韩国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并限定于一定期限得以滞居。为进行居留,须提交离婚证明资料、抚养确认资料和其他证明必须在韩国国內居留的事由书等。对连韩语都说不好的女性婚姻移民者而言,制作并提交这些资料实际是不可能的。而且为了每三个月延期一次居留期限,须有具备保证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身份保证,对在韩国无任何人际关系、且多居住于农村和渔村的女性婚姻移民者而言,能否找到“具有一定职业场所或职业”的第三人是值得怀疑的。
考虑到这样的情況,因自身无可归责事由而婚姻破裂、离婚或为家事整理需要居留时,则应认定《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76条中规定,以相当于难民之地位而许可进行家事整理所充分的附条件的居留,或让其在外国人保护所和其他各种市民社会团体的休息所得到长期的保护提供照顾。对于有子女的女性婚姻移民者,为保证其得定期入国行使亲权,应安排制定免签证的方案。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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